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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保薦費用引爭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14:10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證券業協會明確規定股改中保薦機構的收費標準,既是對收費的規范,也保護了參與其中的券商。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和其他中介機構表示了強烈的異議

  作者:本刊記者 李德林 特約作者 趙東晨/文

  “30多億元的股改保薦費用,簡直就是強加在上市公司頭上一筆巨額開支。”8月5日
,一家南方上市公司的董秘向《證券市場周刊》表達了對當前股權分置改革中保薦機構作用的質疑。記者采訪中發現,法律方面的人士也認為,股改引進保薦機構無法律依據,而且保薦機構和法律顧問、會計師之間的職責也變得模糊。

  一名曾經代理過銀廣夏案件的主辨律師感嘆,股改間接促成了對救券商的拯救,但是,對上市公司的股東利益則是一種負擔。

  股改費用惹爭議

  7月15日,證券業協會制定了《關于保薦機構從事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在20日發布。其中,不僅規范了保薦機構從事股權分置改革業務,對保薦機構向上市公司收費的標準也做了明確規定:保薦機構從事股權分置改革業務可以收取兩項費用,其中一項是財務顧問費用,不低于100萬元;另一項是保薦費用,不低于150萬元。

  同一天,證券業協會公布了第二批6家股權分置改革保薦機構可選名單。至此,保薦機構共有51家。明碼標價,保薦機構擴容,股改中的券商進一步嘗到了甜頭。難受的是其余沒有拿到資格的一些券商,更難受的是一些對股改費用頗有怨言的上市公司。

  按照證券業協會對保薦機構股改費用的規定,券商每一單股改業務,至少有250萬元的收入。加上為完成股改所需的上市公司與公眾股東的溝通工作,券商在從事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中的收入將肯定大于250萬元。近1400家上市公司將為51家有資格的券商創造了數十億元的大市場,而這些錢最終都來源于上市公司,也就是所有上市公司的股東埋單。

  股改要付出代價,即使沒有保薦費用,上市公司在投資者關系的理順方面都將付出沉重代價。但是,上述董秘認為:“現在的問題是,為了改正一個并不是由上市公司造成的錯誤,卻要上市公司付出如此不合理的高昂代價,這對上市公司實在太不公平了。”

  據悉,證券業協會出臺具體收費政策的一個背景,是當前股改項目的激烈爭奪。 “現在保薦機構的費用競爭依然白熱化。”湘財證券一名高層參加了南方某省證監局的股改動員會后,驚訝地發現,已經有保薦機構把財務顧問費用開價到一單項目50萬元,股改完成先支付30萬元,余款待上市公司再融資成功后付清。

  “股改只能是上市公司自由選擇是否聘請保薦機構,證監會現在這種強制聘請保薦人無法無據。” 上述董秘在寫給本刊的信中提出了質疑。

  炮轟保薦機構

  “引入保薦機構將攪亂上市公司中的職權法律界定。”曾參與“銀廣夏案”辯護的一位律師指出,股改中過分強調保薦機構的作用,將出現保薦機構、律師、會計師的責任漏洞,上市公司有可能陷入無人負責的尷尬局面。

  “協會通知要求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這樣混淆了律師與會計師的職責。”上述律師指出,在上市公司提供的原始資料中,有相當大的部分是由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制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機構應對此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應由制作者負責,不應由保薦人負責。如果再由保薦人進行審查,在保薦人意見與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意見不一致的場合,究竟以誰的意見為準,由此引致的法律責任又應由誰承擔?

  本刊向一位保薦代表人詢問對上述問題看法,該人士強調,管理層希望通過加強保薦機構的力量,保證股改的成功,至于發生問題,“最后誰也跑不了!”

  但是,上述律師堅持認為,證監會核準的保薦機構不具有審查律師、會計師文件的基本資格。“法律責任還只是一個界定問題,關鍵是保薦機構憑什么審查律師、會計師的法律文件?”該律師表示,保薦機構不是司法部門或財政部核準的具有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也不具有專業的法律與會計水平,如果由保薦機構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進行審查,是否意味著保薦機構需要建立自己專門的審計師和律師隊伍,并且這些審計師和律師的專業水準至少不低于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水平,否則,如何審查相關報告。

  是否需要保薦,是股改涉及的另一個法律問題。何謂保薦?上述董秘認為,保薦就是券商的保薦代表人保證、推薦上市公司的質量,根據證監會的規定以及國外的規定,保薦制只適用于公司上市時候以及重大財務報表,重大重組事件發生的時候。而上述證券業協會的《通知》強調,保薦機構在股改中主要負責向證監會推薦上市公司進行股改,對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情況、公告文件、所提供資料和披露內容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制定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編制文件、出具保薦意見,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仔細想想,這些都有必要嗎?”上述董秘認為,目前進行的股改并無資格限制,也就是說股改不因上市公司的業績突出就讓其先改革,不因上市公司業績較差就讓其后改革,更不因上市公司虧損就不讓其改革。在試點完成后,管理層的態度十分明確,那就是,所有的上市公司不論優劣都要進行股改,既然如此,又有什么推薦的必要呢?既無推薦的必要,保薦就顯得更加多余了,不要忘了現在是在對已經上市的上市公司進行改革。

  上述董秘還認為,證監會有關規定與股改中保薦機構的收費依據自相矛盾。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但是,股改是已上市的非流通股的流通,與以前的職工股等上市應該是一樣,惟一不同的就是現在的這部分非流通股有一定的二級市場溢價,需要向流動股東補償,但是并不是發行新股。因此,上述董秘認為,股改保薦機構的職責不屬于《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所以,在股改中引入保薦機制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后,已經對公司及股東情況進行了十分詳細的披露,所有公告內容都有董事會的保證,還有一些上市公司的業務有專業機構,比如律師事務物、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專業意見。上述董秘認為,非流通股同意進行股改,只要有公司聘請的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應該就足夠了,同時,目前已經出具的股改保薦意見,根本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內容,連保薦結論都建立在諸多假設的前提下,這樣的保薦有什么意義呢?

  券商的作用

  “這只是一筆保薦費用,還有更多的是隱形收入。”上述律師指出,證監會將大筆保薦費用通過行政手段,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從上市公司輸入到券商腰包,靠這樣的方式拯救券商。

  但是,券商方面則對這種批評表達了不同看法。一位保薦代表人認為,相關政策一方面體現了證監會的苦心,另一方面,券商在股改中也有很多工作要做:一些較復雜的股改方案的設計和協助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當前股改中有一些較復雜的方案,如有股權證內容的方案、有管理層激勵機制的方案、定向增發的方案等,因為這些方案較復雜而且大多沒有先例可循,需要券商幫助上市公司制定方案,指導方案的操作實施。

  不過,上述保薦代表人也承認,如果僅僅是一些較簡單的贈送的方案,其復雜程度與公司一次紅利分配或

公積金轉增方案沒有太大的區別,上市公司自己完全可以制定和操作。而且,由于沒有考慮到各家公司的具體支付能力,250萬元的費用可能使一些績差公司承受很大的財務壓力。

  也有證券公司人士對本刊表示,證券業協會明文制定股改的收費標準,有悖市場化的原則。而且據透露,現在很多保薦機構找到上市公司都是先談方案,再根據需要讓會計師或者讓律師出具有關文件。在這種情況下,保薦機構的作用實在讓人不放心。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報告是在保薦機構授意下或直接干預下完成,或者保薦機構明知道這些中介機構提供的相關報告受到上市公司的非正常影響而保持沉默,外部的投資者也不會知道,保薦機構為了業務不會將這些操作細節進行公開、透明化。”上述律師認為,由此引致的法律責任問題必須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現在很多保薦意見都是假設性的,到時候投資者到底是找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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