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股市評論 > 正文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強化監事職能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7日 13:38 證券日報

  海通

證券研究所 陳崢嶸

  在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選擇上,我國采用的是法國的“二元制”模式,即監事會和董事會并行,由監事會對董事會、經理層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也就是說,監事會可以制約董事、經理,但不受董事、經理的制約。鑒于當前完善監事會制度、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
的規范穩健發展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它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亟待探索和實踐的重大課題。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公司法人治理的主要構成,三會是一個系統性概念和完整體系。

  現行制度缺陷

  1、監事會的人員構成不合理,其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尚不符合要求。目前,許多企業的監事會成員大多是由控股股東委派。此外,監事會人員大多缺乏必備的財務會計、經濟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識,監督能力不足,妨礙了其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

  2、監事會的法定職權不夠具體明確,缺乏行使職權所需的必要條件。由于必要的事權、財權皆受制于董事會或經理人員,監事會的職能發揮缺乏根本保障,也就是說,監事會缺乏可操作的監督手段。

  3、監事會的獨立性較差,難以有效發揮監督作用。我國監事會職權行使的機制是一種合議制,即監事會任一職權的行使只能由監事會作出相應決議,而不能由監事個人單獨行使。而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中監事會成員多為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委派,因此很難使監事會作出決議。

  4、監事會大多缺乏獨立的財權。在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同樣是會議制度,但董事會通常有若干人員屬于執行董事,而監事會通常沒有執行監事。而且,董事會下設執行機構即經理層,具體執行董事會決議,而監事會并不設執行機構。監事會對于內部

審計部門或外部審計中介機構雖然有動用和聘請的權力,來開展對公司財務的監督工作,但其可支配的人力和財力必須與有關部門特別是上級領導商量,經費開支難以保障。

  強化職能之措施

  為完善監事會制度,強化監事會職能,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水準,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穩健發展,可以采取以下對策措施:

  1、對監事會成員的構成、來源、素質以及產生辦法和解聘程序予以明確規定。

  2、改革監事選任制度,避免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利益趨同。

  3、明確賦予監事會各項必要的職權,真正確立監事會作為監督機關應有的法律地位。

  4、強化監事的責任,明確監事的義務,規范其監督行為。

  5、強化監事會可操作的監督手段,實現監事會的責、權、利的對等統一,同時明確監事會的運作方式,確保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到位。

  6、監事會制度應當與獨立董事制度相互協調。

  應當妥善處理和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根據其法律地位和監督方式,對其職責作出明確、合理的劃分和界定,以避免因職能交叉、重復監督造成的監督效率下降和對公司經營帶來的負面影響。從原則上講,獨立董事應側重于對公司業務活動的監督,側重于事前和事中的監督;而監事會則側重于對公司財務的監督,側重于事后的監督。

  愛問(iAsk.com)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