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強化監事職能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7日 13:38 證券日報 | |||||||||||
海通證券研究所 陳崢嶸 在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選擇上,我國采用的是法國的“二元制”模式,即監事會和董事會并行,由監事會對董事會、經理層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也就是說,監事會可以制約董事、經理,但不受董事、經理的制約。鑒于當前完善監事會制度、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
現行制度缺陷 1、監事會的人員構成不合理,其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尚不符合要求。目前,許多企業的監事會成員大多是由控股股東委派。此外,監事會人員大多缺乏必備的財務會計、經濟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識,監督能力不足,妨礙了其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 2、監事會的法定職權不夠具體明確,缺乏行使職權所需的必要條件。由于必要的事權、財權皆受制于董事會或經理人員,監事會的職能發揮缺乏根本保障,也就是說,監事會缺乏可操作的監督手段。 3、監事會的獨立性較差,難以有效發揮監督作用。我國監事會職權行使的機制是一種合議制,即監事會任一職權的行使只能由監事會作出相應決議,而不能由監事個人單獨行使。而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中監事會成員多為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委派,因此很難使監事會作出決議。 4、監事會大多缺乏獨立的財權。在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同樣是會議制度,但董事會通常有若干人員屬于執行董事,而監事會通常沒有執行監事。而且,董事會下設執行機構即經理層,具體執行董事會決議,而監事會并不設執行機構。監事會對于內部審計部門或外部審計中介機構雖然有動用和聘請的權力,來開展對公司財務的監督工作,但其可支配的人力和財力必須與有關部門特別是上級領導商量,經費開支難以保障。 強化職能之措施 為完善監事會制度,強化監事會職能,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水準,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穩健發展,可以采取以下對策措施: 1、對監事會成員的構成、來源、素質以及產生辦法和解聘程序予以明確規定。 2、改革監事選任制度,避免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利益趨同。 3、明確賦予監事會各項必要的職權,真正確立監事會作為監督機關應有的法律地位。 4、強化監事的責任,明確監事的義務,規范其監督行為。 5、強化監事會可操作的監督手段,實現監事會的責、權、利的對等統一,同時明確監事會的運作方式,確保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到位。 6、監事會制度應當與獨立董事制度相互協調。 應當妥善處理和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根據其法律地位和監督方式,對其職責作出明確、合理的劃分和界定,以避免因職能交叉、重復監督造成的監督效率下降和對公司經營帶來的負面影響。從原則上講,獨立董事應側重于對公司業務活動的監督,側重于事前和事中的監督;而監事會則側重于對公司財務的監督,側重于事后的監督。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