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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凱:須停止以對價之名剝奪非流通股東財產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0日 11:28 和訊網-《財經》雜志

  要求非流通股股東交出股票違反了法律對財產的保護,實質上構成了對財產的剝奪,因此必須停止

  高志凱/文

  毋庸置疑,中國股市中長期存在的股權分置問題必須解決,管理層目前的改革決心
和戰略決策值得贊賞。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前改革的具體實施方案上,主導觀點認為,非流通股股東必須支付所謂的“對價”,非流通股才能獲得流通權。

  這一“對價說”的實質,就是要求非流通股股東交出股票,這就涉及到徹底改變財產的法律關系這一根本性的法律問題。保護合法的財產,無論是國有還是私有財產,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之一。任何徹底改變財產的法律關系的行為,都必須經得起法律的最嚴格的考驗。

  因此,在討論“對價”之前,首先必須回答:流通股股東有沒有法律賦予的權利要求非流通股股東交出股票?換言之,非流通股股東有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交出股票?

  答案是“沒有”。不管這種具體實施方案的出發點和用意如何,要求非流通股股東交出股票違反了法律對財產的保護,實質上構成了對財產的剝奪,因此必須停止。這并不是說不要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合法利益,或不要進行股權分置改革,而是說必須用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實施方案來進行股權分置改革,以保護所有股東、包括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的合法利益。

  首先,法律對所有股東擁有的股票都一視同仁予以保護。無論憲法還是正在醞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均明確規定了對公有財產和私人財產的保護。

  其次,法律保護的是財產,不是價格。只要股東合法擁有股票,法律就應予以保護;不管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不管是流通股股東還是非流通股股東,任何侵犯股東對合法擁有的股票的擁有權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其三,價格只是財產的基本屬性之一,但不是全部屬性。股票的其他基本屬性還包括投票權、收益權、處置權、轉讓權、繼承權等等。要求非流通股股東交出股票,不僅剝奪了他們對股票價格的擁有權,還剝奪了他們對股票所有其他屬性的擁有權,從而徹底改變了股票的法律關系,實質上構成了對財產的剝奪。

  其四,流通股并不擁有股票流通的獨享權和排他權。事實上,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規定,或者明確的制度性安排,或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禁止非流通股的流通,或者規定非流通股股東必須交出股票。

  必須強調的是,“權”同“權”的獨享權和排他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同樣,“權”的暫不行使,同“權”的喪失也有著本質的區別。例如,一個適齡人士擁有結婚權,但并不擁有結婚權的獨享權和排他權;同樣,另一個適齡人士也擁有結婚權,但是可暫不結婚,這并不等同于結婚權的喪失。目前的實施方案把流通股的流通權等同于流通的獨享權和排他權;又把非流通股的流通權的暫不行使,即暫不流通,等同于流通權的喪失。這都經不起法律的考驗。

  正如同對生命的最大處罰是死刑一樣,對財產的最大處罰就是剝奪,而剝奪財產就是從根本上改變財產的法律關系。要求交出股票如果構成先例,社會上就可能援引這個先例,出現很多法律所不能容許的現象,后者不堪設想。例如:當政府取消外銷房和內銷房的界限時,外銷房的業主就可以向內銷房的業主要求“對價”;當政府決定增設經濟特區時,最先獲準設立的經濟特區就可以向新設立的經濟特區要求“對價”;當農民工進城就業時,城市居民就可以向農民工要求“對價”;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根據以上分析,結論不辯自明。股權分置問題是體制性的問題,應該有體制性的解決方案。不應該打亂財產的法律關系,不應該挑動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矛盾和紛爭,更不應該用停止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手段,來脅迫非流通股股東支付股票。因為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權,如同人的呼吸一樣重要。

  有人認為,“任何實質性操作方案的好壞,完全取決于具體上市公司相關股東們的判斷和認可。這不是外人可以代當事人認定的。”有人認為非流通股股東將是受益者,而受益者讓出一部分利益,交出自己的股票送給流通股股東,是維護三公原則的需要。

  這些都是一個正在加強法制建設、正在加強對財產保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國家所不能容許的。市場化競爭必須在法制的框架內進行。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任何財產糾紛不能解決,任何當事人都應該有確鑿無疑的把握和合情合理的期望,能夠通過行政手段或者法律手段來解決糾紛。不能讓任何人有任何疑慮或者擔心,以為政府或者法律系統會撒手不管,聽任當事人私了。如果有任何這種疑慮或者擔心,政府和法律系統就會立刻徹底地予以打消。不然,立國之本將受到動搖。-

  作者為耶魯法學院法學博士,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本文有刪節,全文詳見《財經》網絡版www.caijing.com.cn)

  (本文刊于8月8日出版的《財經》2005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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