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股東表決制保護了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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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0日 02:42 每日經濟新聞 | |||||||||
作為一項重大的制度建設,我國股票上市公司實行類別股東表決制度,目的是讓流通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行使表決權。據(jù)悉,在《公司法》修改稿中,也將引入這一制度。這一規(guī)定初衷不錯,但從目前實行的情況看,結果很可能與監(jiān)管當局的初衷背道而馳,不僅難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而且使上市公司陷入不必要的麻煩之中。 首先,讓小股東表決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違背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從國內外
其次,實施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會導致莊家或少數(shù)機構投資者操縱董事會。我國的分類股東表決機制在具體操作環(huán)節(jié)上是這樣規(guī)定的:在表決一項重大事項時,需要參與投票的流通股股東大多數(shù)同意才能通過。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東參與投票的積極性不高,從已經進行類別股東表決的案例看,流通股股東參與投票的比例不到全部流通股股東的10%。因此常常出現(xiàn)由極少數(shù)流通股股東來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的狀況。更有甚者,在某些上市公司,如果一個投資者在二級市場擁有了10%左右的流通股,就可以對重大事項的表決擁有決定權。 在以往的市場中,莊家要操縱董事會,首先必須取得控股股東的地位,而實施類別股東表決制度以后,使莊家的控制成本大大降低,無須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即可控制董事會。經過幾年的股市下跌,操縱股票市場的莊家已經大為減少,但不排除未來股市行情活躍的時候莊家會再次出沒股市的可能性,而利用類別股東表決制度將使莊家操縱董事會披上合法的外衣。 最后,增加了大股東的決策成本和決策風險。在市場經濟發(fā)達的國家,分類表決制度主要用于維護發(fā)起人股東或家族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的影響力,避免因股份稀釋而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以保證公司戰(zhàn)略的長期穩(wěn)定,減少發(fā)起人股東和家族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交易成本。但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監(jiān)管部門為了讓中小股東有能力抗衡大股東,將分類表決制度作為社會公眾股東的專享權力,賦予社會公眾股東在上市公司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上的額外表決權,以制約大股東在重大事項方面的決策權。使用方向的相反必然帶來使用效果的相反。在發(fā)達國家,分類表決制度的使用不僅提高了公司決策效率,而且有利于公司戰(zhàn)略的長期穩(wěn)定;但在我國,分類表決制度不僅會降低公司效率,而且使得公司重大戰(zhàn)略變得無法把握,最終受害的必然是包括社會公眾股東在內的全體投資者。 因此,在目前的政策條件下,推行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暫時無法達到管理層所預想的結果。監(jiān)管當局理應充分吸納民意,根據(jù)國情對這一制度進行適當?shù)男薷模诤线m的時候再推向市場。這樣,也許就能避免可能出現(xiàn)的“朝令夕改”現(xiàn)象的發(fā)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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