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對價應遵循一標準三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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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7日 03:34 每日經濟新聞 | |||||||||
第二批試點股改方案披露已近尾聲,投資者對對價方案始終予以高度關注。得到的對價是否合理?支付的標準究竟是什么?就此問題,《每日經濟新聞》專訪了上海金信證券研究所董事長、上海市金融工程研究會副理事長李康。 李康認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在本質上是一個對價支付方案,評價其在同一上市公司各類股東利益調節上的有效性,更多地在于該方案是否符合下述的一條簡單標準與三個基
李康表示,股改首先應該遵循一條簡單的標準,即:股權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總股本,應該小于或等于股權分置改革前的上市公司總股本。這是判斷各種對價支付方案有效性的必要條件。 李康說,遵循此標準的對價支付方案必然符合以下三條基本原則: 原則一:非流通股股東不得利用股權分置改革變相擴容。 如果股權分置改革后的股權結構中,總股本大于股權分置改革前的總股本,意味著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中實施了股權的變相擴容。這會加重市場再融資的承受能力,加劇流通股股東對股價預期的不確定性。此外,這還意味著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經過討價還價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股權分置改革跨越股份增發的審批門檻,達到變相融資的目的。 原則二:非流通股股東不得以上市公司財產作為自己支付給流通股股東的對價。 非流通股股東與上市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而上市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更是兩個不容混淆的概念。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應該完全來自非流通股股東本身而非上市公司。以被否決的清華同方股權分置方案為例,通過“公司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轉增股本”和“非流通股股東將所獲得的轉增股份作為對價支付給流通股股東”兩個程序的合并進行,該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巧妙“借用”上市公司資本代替了非流通股東自己實際應付的對價。 原則三: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不能以惡化上市公司財務指標為代價。 某些以轉增股本作為對價支付給流通股股東的上市公司,如長江電力,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其靜態的每股凈資產與每股收益必然下降,在違背原則二的同時也違背了第三原則。 事實上,現階段制定出的對價支付方案應該簡單明了,且最好能一步到位。在目前方案中,派現(應該是非流通股股東而不是上市公司來支付)、非流通股股東直接送股和縮股是符合上述標準的,因此易于廣泛推廣并被市場接受。 “最簡單的就是最好的”。金融創新是市場發展的原動力,值得提倡,但其合適時機應是后股權分置時期,而不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市場定價體系混亂的現在。 作者:岳敬飛 每日經濟新聞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