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領風騷:要約收購VS二級市場競價收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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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2日 16:34 中國證券報 | ||||||||
《證券法》規定了三種基本收購制度——協議收購、要約收購和二級市場競價收購(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二級市場舉牌)。 長期以來,由于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統治整個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是協議轉讓。這種轉讓方式因其不夠公開透明、存在大量暗箱操作,而廣為市場詬病。雖然針對幾家三無概念公司和南京新百(資訊 行情 論壇)等股權結構特殊的公司,也曾發生過若干起二級
2002年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頒布,其中要約收購制度的推出一度讓市場非常興奮。因為在美國等國家,要約收購因其公開、透明并且充分競價,而成為主流的收購方式。但中國的要約收購制度,整體借鑒了香港和英國的強制要約制度,在股權分置的大背景下,選擇了針對不同股東按照不同價格進行要約的類別要約制度。辦法頒布后,市場共計發生了10起要約收購,但都是因為已經受讓或者擬受讓的股份將超過30%,為履行強制要約義務而發起的全面要約。因此都按照法律規定,采取要約收購的價格底線,尤其是要約流通股的價格,是在前一時期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打9折。無一起流通股預受要約的情況出現。因此,市場普遍認為,要約收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立法意圖并沒有實現。相反,因為要約收購的成本較高,導致收購市場不活躍,同時出現了其他通過一致行動規避法律的行為。 而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方案的推出,將改變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相當多公司采取的送股、縮股等方式,將導致股權的進一步分散,而股份價格分割的現象也不再存在。同股同價為通過二級市場舉牌收購和要約收購提供了很好的市場基礎。二級市場競價收購和要約收購,能否取代協議收購成為市場主流的收購方式,不僅取決于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同時還取決于相關配套法規的制定。 通常情況下,相比于要約收購,二級市場集中競價收購更容易引發股價波動,收購成本和風險更難控制,收購意圖和操作方式更隱蔽。雖然按照法律規定,持股到5%以后應該履行階段性信息披露義務,但由于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收購方的市場交易行為很難監管,因此通過分倉進而回避信息披露的始點,以控制交易和收購成本,是實踐中的一種普遍行為。這也給監管者提出了新的課題。隨著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股權比較分散,越來越多的大股東會愿意通過市場方式減持。這些上市公司將成為二級市場競價收購的對象。 要約收購在全流通的市場中能否經常發生,則直接取決于要約收購制度的法律框架如何搭建。強制全面要約制度的取舍是其中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日前頒布的關于解決股權分置的公司大股東增持股份可以豁免強制要約制度,實際上是進一步擴大了豁免的情形。但由于中國特殊的“一股獨大”股權結構,即便全流通后也不會有實質性改變,收購超過30%將成為一個經常的現象。在此情況下,是否堅持強制全面要約制度,需要在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和鼓勵收購重組這兩個不同的立法意圖之間做平衡。另外要約價格、要約數量等一些具體制度的設計也直接決定了要約收購的成本,這成為收購方是否要采用要約的方式完成收購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