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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勝治:小心例外成為習慣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2日 02:33 每日經濟新聞

  國資委最近出臺通知,要求國家控股上市公司制定股權分置改革后的減持底限或者通過市場買入股票加強控股地位的計劃。與此同時,中國證監(jiān)會也公布了關于控股股東增持股票辦法的通知。這些政策一出臺,實際上是允許國有資產控股上市公司出于某種目的與計劃,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

  于是有人說了,根據《證券法》第76條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yè),不
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那么現(xiàn)在出臺的規(guī)定有違法的嫌疑。

  法律的作用無非是制定一些規(guī)則,并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則的人怎樣進行處罰。但是現(xiàn)在總有一些情況變了味道,那就是規(guī)定在什么情況下什么人可以例外。比如說《證券法》規(guī)定了要約收購的條件,但是又規(guī)定了主管機關可以豁免要約收購。于是在頒布上述“增持通知”的后,又可以規(guī)定一律豁免了。

  《公司法》第152條規(guī)定的上市條件中,關于股權結構部分是這樣的:“持有股票面值達到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fā)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fā)行的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而其后的《證券法》第49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guī)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這里面的表述是明確的,沒有什么人為操作空間。

  然而最近出臺的“增持通知”中有一條:“控股股東實施增持股份計劃導致上市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上市條件的,該股東應當在增持股份計劃實施完畢六個月后的一個月內實施維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這一條規(guī)定讓人感到很難理解,什么叫“維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如果維持不了怎么處理?這些都沒有規(guī)定。

  從這里我們能讀出一些信息,那就是:因為是改革,所以可以有例外。這種例外包括國有資產控股上市公司出于套現(xiàn)、或者控股或者控制股價等目的,可以有計劃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這種買賣不算“炒作”股票。控股股東按照“通知”增持股份使股本結構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可以另想辦法解決。

  法律應該就是法律,如果例外太多會讓人感到無所適從。尤其當例外成為習慣時,市場也會陷入混亂。

  作者:徐勝治 大摩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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