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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試點公司落實額外承諾需要制度配合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0日 05:2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四家股權分置試點上市公司中有三家的大股東提出了額外承諾,這些額外承諾固然為流通股股東所喜歡。但流通股股東現在擔心的是,如果沒有制度上的推進,不用說這些額外承諾難以變成現實,就是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基本承諾日后也可能被懸空。

  從一般的法律角度而言,任何能夠得到佐證的承諾都與法律責任聯系在了一起。因
此,上市公司通過信息披露正式公布的承諾,都是可以被用于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然而,因為存在需要查處等一系列的前置問題,相關的糾紛往往難以真正進入法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沒有制度上的推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的額外承諾很容易懸空,甚至連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三項基本承諾,都可能在實際操作中得不到落實。

  上海的證券律師嚴義明說,制度上的推進和完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進行細化,二是強化財政部、證監會、登記結算公司、法院等部門之間的協同。股市在解決股權分置試點開試后的持續下跌,不排除就是流通股股東看不到口頭承諾落實效果而用腳投票的結果。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第二個基本承諾,很容易就會被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化解掉。這個規定要求持有試點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應當承諾在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數量不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5%,在二十四個月內不超過百分之十。顯然,這個規定僅僅是對持有5%以上股權的大股東的部分出讓行為進行的約束,而如果大股東將不超過5%的股權轉讓給明里或暗里的一致行動人,該部分股權就可以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掛牌出售。為了避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暗度陳倉,應該規定其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的一段時間內轉讓股權的總量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除了延長轉讓時間的額外承諾外,紫江企業還提出了3.08元的轉讓價格底線。顯然,這個承諾在某種程度上有助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但是,這種額外承諾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登記結算公司、證券交易所等多個系統之間的高度聯動。不然,隨著對出讓價格進行承諾的上市公司逐漸增多,很容易出現渾水摸魚的漏洞。而亡羊補牢的訴訟渠道暢通的話,則能夠起到事后的責任追究,但這就需要法院和證監會重新調整關于對上市公司訴訟的制度。如在此基礎上建立共同訴訟制度,更能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形成威懾。

  嚴義明說,由于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具體行動之一,因而各個部門能夠形成協同推進這些制度建設的合力。

  作者:陳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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