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解決股權分置證監會責無旁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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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9日 03:19 第一財經日報 | ||||||||
這是一個令人欣喜和振奮的起點。 4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32號),標志著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通知》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上市公司股東的改革意向和保薦機構的推薦,協商確定試點公司。試點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股權分置問題解決方案。”
四年前的6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這樣表述,“減持國有股由部際聯席會議審議實施。部際聯席會議由財政部負責召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勞動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為成員單位,主要負責確定減持國有股的籌資計劃和定價原則,研究解決國有股減持籌資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問題。” 兩相對比,說明四年以來,我們對資本市場改革的認識已深入,共識已到位——即充實社保資金的前提是國有股減持;國有股得以減持的前提是全流通;建立全流通股市的前提是解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權分置。一言以蔽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首要任務。 正因如此,在這次的《通知》中,財政部、國資委、社保基金等名稱沒有出現。可以肯定的是,財政部、國資委和社保基金不會成為此次解決股權分置的障礙。因為解決了股權分置問題,將會增加財政收入的新渠道,增添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新手段,增廣社保基金的新來源。當然國資委會一如既往地要求國有非流通資產不能低于凈資產價格轉讓,但這顯然是一個低得幾乎可以忽略的門檻。 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此次通知是以中國證監會的單獨名義發出,這已說明,在一個廣泛共識的框架下,證監會在解決股權分置的操作上,有著很大的主動權和話語權,本著權力、義務、責任對等的基本原則,這也意味著證監會重任在肩,責無旁貸。 這個單獨由證監會發布的《通知》中提到自身定位的地方有兩處:其一,第一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上市公司股東的改革意向和保薦機構的推薦,協商確定試點公司”;其二,是《通知》的第十條,“中國證監會對改革試點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上述后者屬于證監會的常規工作范疇,和解決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并無特別關系。上述前者表明,試點公司的確定職責不甚明晰——是“協商確定”,那這里必定有個主導者問題,在上市公司股東、保薦機構和證監會三者間,毋庸置疑是證監會主導。 需要提醒得是,《通知》似乎將解決股權分置試點的選擇權交給了市場——“試點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股權分置問題解決方案”,但證監會不可能不扮演其重要角色。其中重要職責在于,一,在上千種方案中初步篩選試點方案;二,在試點有了初步結果后,確定可以全面推開的方案。因為,對于這個主要由行政原因造成的股權分置難題,指望它由市場自己解決,市場承擔結果是于理不通的。 更關鍵的是,《通知》尚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動力機制,需要證監會來進一步明確:一,明確優先解決者的獎勵機制;二,在試點結果后,明確主要方案全面推廣階段的同步競賽機制;三,明確解決老股票股權分置全封閉期結束后,新的全流通股票的壓力機制。我們理解一個通知不可能窮盡這個重大改革的所有關鍵和步驟,但市場不可能自動產生強大的改革動力。 這些都是證監會重任所在。去年1月3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俗稱“國九條”)要求“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之后,在2004年3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國務院關于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繼續抓緊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盡快出臺配套政策措施,并由證監會牽頭落實此項工作。” 因此,在國務院已經對解決股權分置的方向、原則、時機等戰略問題做出正確決策之后。能否成功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關鍵要看具體規則的合理性、操作次序的完善性、執行細節的嚴謹性等技術環節,而這些技、戰術的研究和操作,應當是證監會的分內職責。 在這個令人鼓舞的中國解決股權分置的實質起步時刻,我們衷心祝愿證監會和方方面面的參與者,以“舍我其誰”的勇氣和智慧,擔當各自的歷史責任,一鼓作氣成功破解中國的股權分置問題,從而為中國的金融改革攻堅帶來全局意義的重大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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