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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中的主要關注事項
(一)全面理解和把握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內涵和外延
全面、正確地理解和把握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內涵和外延有助于公司更加準確地界定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為投資者了解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做出科學合理的投資決策提供更為相關的信息。首先,非經常性損益是信息披露指標而非財務會計指標。一方面,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沒有涉及和改變會計準則關于收入、費用確認計量的標準;另一方面,討論某一項目是否應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披露,也應以該項目符合會計準則中損益類項目的認定標準為前提。其次,非經常性損益是一項重要的監管指標,涉及到監管機構對公司重要業務的核準標準,某種程度上起到了“監管門檻”的作用。因此,對某些項目而言,是否應當界定為“非經常”可能并無絕對的標準,是否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披露一定程度上也取決于監管機構對市場狀況的理解和把握。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準確界定了這一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當然,但在實際執行中,也還需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交易的實質做出判斷。最后,在實際執行中界定非經常性損益,應重點關注交易的性質、發生頻率和對報表使用者決策的影響。一是應關注交易是否具有“非正常”的性質,即同公司的正常業務不相關;二是應關注交易是否具有“非經常”的特點,即在發生頻率上具有偶發性特點;三是應判斷如不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披露,是否會影響報表使用者對公司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斷。
(二)把握非經常性損益定義、列舉項目和披露要求三者間的關系
新規定的重要變化,是將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列舉項目和披露要求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定義提供了界定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原則和標準,列舉項目提供了通常情況下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內容,某種程度上可以看作具體的執行指引,詳盡的披露要求提高了重大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內容、公司管理層的例外判斷等方面的透明度,為投資者和監管機構判斷公司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理性提供了依據。對公司而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判斷具體項目是否應當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披露。對于規定中列舉的項目,如公司結合自身情況判斷符合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則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披露;如公司根據定義判斷列舉項目明確不應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如證券經營機構或其他特定金融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投資收益,則可以不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披露,但同時應當在非經常性損益的附注說明中,對未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項目、金額及原因做出相應的解釋。對于規定中未列舉的項目,公司需要根據定義并結合自身情況,考慮非經常性損益的界定標準,綜合加以判斷,并將符合定義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金額在"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下披露,同時將其中包含的重大項目內容在非經常性損益的附注中單獨做出說明。
(三)關于上市公司執行時間和方式的理解
新規定要求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并明確規定在編制2008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按照新規定的要求披露非經常性損益。因此,上市公司在編制2008年度報告時,考慮到年度內信息披露標準的一貫性,應當在年報中統一按照新規定的要求披露2008年的非經常性損益指標,而不應當在同一年度報告中,以規定公布時間為限采用不同的披露標準。值得強調的是,文件中沒有明確提出2008年報中非經常性損益比較信息的披露要求。這是因為,根據信息披露的一般性原則,從保證信息可比性和便于投資者使用的角度,公司應當對非經常性損益的比較信息按照新規定的要求進行追溯調整,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
(作者為中國證監會會計部會計制度處處長,本文謹代表個人觀點)
非經常性損益新舊規定對照表
修訂后的非經常性損益 | 原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 | |
定義 | 非經常性損益是指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正常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其性質特殊和偶發性,影響報表使用人對公司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斷的各項交易和事項產生的損益。 | 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該交易或事項的性質、金額和發生頻率,影響了正常反映公司經營、盈利能力的各項交易、事項產生的損益。 |
列舉項目 | (一)非流動性資產處置損益,包括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沖銷部分; | (一)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
(二)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或偶發性的稅收返還、減免; | (二)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 |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但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按照一定標準定額或定量持續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 |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但與公司業務密切相關,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定額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 |
(四)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 | (四)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有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除外; |
(五)企業取得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收益; | (五)企業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時應享有被合并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損益; |
(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 | (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 |
(七)委托他人投資或管理資產的損益; | (七)委托投資損益; |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
(九)債務重組損益; | (九)債務重組損益; |
(十)企業重組費用,如安置職工的支出、整合費用等; | (十)企業重組費用,如安置職工的支出、整合費用等; |
(十一)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 | (十一)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 |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 |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 |
(十三)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關的或有事項產生的損益; | (十三)與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預計負債產生的損益; |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相關的有效套期保值業務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投資收益; | |
(十五)單獨進行減值測試的應收款項減值準備轉回; | |
(十六)對外委托貸款取得的損益; | |
(十七)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 | |
(十八)根據稅收、會計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當期損益進行一次性調整對當期損益的影響; | |
(十九)受托經營取得的托管費收入; | |
(二十)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和支出; | (十四)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外收支凈額; |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 | (十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
披露要求 | 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時,應對照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綜合考慮相關損益同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的關聯程度以及可持續性,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判斷,并做出充分披露。 | 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時,應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并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內容及金額予以充分披露。 |
公司除應披露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外,還應當對重大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內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說明。 | ||
公司對“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以及根據自身正常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將本規定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項目,應當在附注中單獨做出說明。 | ||
少數股東損益和所得稅影響的處理 | 公司計算同非經常性損益相關的財務指標時,如涉及少數股東損益和所得稅影響的,應當予以扣除。 | |
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要求 | 注冊會計師為公司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申請發行證券材料中的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或審核報告時,應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金額和附注說明予以充分關注,并對公司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及其說明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理性進行核實。 | 注冊會計師為公司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申請發行新股材料中的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或審核報告時,應單獨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予以充分關注,對公司在財務報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進行核實。 |
執行時間 | 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在編制2008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經常性損益。擬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執行。 |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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