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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要求獲現金選擇權遭拒
見習記者 張淑賢 商報記者 閔蕾
如果攀鋼系在權證未行權之前完成重組,則鋼釩權證持有人不僅沒有行使首次現金選擇權的機會,而且還將被剝奪鞍鋼集團追加的第二次現金選擇權,這無疑惹惱了鋼釩權證持有者。本報記者昨日獲悉,已有多位權證持有人或起訴至法院或向證監會舉報以及向深交所投訴,盡最大可能逼迫攀鋼系給予權證持有人現金選擇權。
但是,攀鋼鋼釩以權證持有人不是相關公司股東來回應深交所的詢問。
標的被篡改
權證持有人狀告攀鋼
“攀枝花中院已受理了此案,但由于還有審查期,目前還未正式立案。”一位鋼釩GFC1持有者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攀鋼系在權證未行權之前完成重組,就相當于是私自更改了當初合約的主體,應屬于欺詐行為。”
根據攀鋼鋼釩公告,如果資產重組在11月28日前實施,則鋼釩GFC1將不具有現金選擇權,也不具有二次現金選擇權,此舉激起了眾多權證持有人的不滿,紛紛揭竿而起,或抱團起訴,或單打獨斗。據記者了解,北京、上海和四川等地已有多位投資者向法院遞了訴狀。
上述投資者的代理律師劉陸峰告訴本報記者,“原告根據攀鋼鋼釩可轉債募集說明書等買入鋼釩GFC1,從而就與被告攀鋼鋼釩建立了合法的合同關系,而被告在當時并未告知原告要進行資產重組,此時單方面進行重組很明顯違反了當初合約。”
與此同時,劉陸峰律師還認為,一旦攀鋼系在鋼釩GFC1行權期完成重組,不僅屬于違法行為,還改變了鋼釩GFC1所對應的特定標的證券000629,而且導致了2007年已行權的鋼釩GFC1與現在的鋼釩GFC1同權不同股,踐踏了證券法的尊嚴。
因此,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攀鋼鋼釩在鋼釩權證行權前重組違約,判令被告不得在鋼釩GFC1行權前改變約定的股票000629這一行權標的。
另外,在劉陸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上還寫道,“因攀鋼鋼釩制定不公平的方案并誤導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投資者可以依法向攀鋼鋼釩索賠;如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攀鋼鋼釩重組方案是違法的方案,則證監會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風險提示誤導
持有人向證監會舉報
與此同時,上述投資者也已向證監會舉報攀鋼鋼釩的違規情況。在劉陸峰律師發給本報記者的材料中,該名投資者表示,自己當初購買鋼釩權證就是為了獲得現金選擇權,當前攀鋼鋼釩稱一旦在行權日前重組,權證持有人就不具備現金選擇權,“當初認股權與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時提示的七大風險并不包括資產重組造成的損失。”
事實上,根據今年10月7日和10月18日的鋼釩權證到期風險提示公告,攀鋼鋼釩僅提示了“鋼釩GFC1”為負溢價,根本沒提到權證可能無現金選擇權的問題。就連10月24日的董事會公告,也僅僅表示有現金選擇權的股東若未首次申報行權,可選擇兩年后的第二次申報行權期申報行權,而對權證的現金選擇權則只字未提。該名投資者認為,“上市公司的上述公告等于一直在鼓勵投資者持有或買進鋼釩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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