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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10月25日攀鋼鋼釩公告卻一改此前模糊字眼,明確規定“如本公司的鋼釩GFC1認股權證持有人未能于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現金選擇權首次申報行權期截止日之前(含當日)行使認購權并獲得本公司股份,則權證持有人此后行權獲得的公司股份則不但無權獲得首次現金選擇權,亦無權行權鞍鋼集團向有選擇權的股份追加的一次現金選擇權申報行權的權利!
這位投資者向證監會提交的舉報寫道:“根據法律規定,因攀鋼鋼釩錯誤決策和公告誤導等違法行為對股民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負責,現向貴會舉報,請求依法查處攀鋼鋼釩的違法行為,并責成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16.14元!
在向證監會舉報的同時,鋼釩權證持有人也向深交所進行了投訴,而交易所回復稱,“已將投訴所涉及的問題反饋至攀鋼鋼釩,要求其認真對待!
攀鋼回復:
權證持有人要求無依據
據悉,攀鋼鋼釩也已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回復。
在權證持有人提供的攀鋼鋼釩提交給深交所的回復中,攀鋼鋼釩認為,鋼釩權證持有人享有現金選擇權并無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根據公司法,原則上只有在攀鋼鋼釩、攀渝鈦業和長城股份審議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股東大會上對所涉及的吸收合并事宜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享有現金選擇權,而權證持有人不是相關公司股東,談何享有現金選擇權!蓖瑫r,攀鋼鋼釩與權證持有人建立的是合同關系,而募集說明書中并未包含有任何鋼釩權證持有人于攀鋼鋼釩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或吸收合并時可享有現金選擇權或回購請求權的條款。
除此之外,攀鋼鋼釩還聲稱,如果公司賦予鋼釩權證持有人現金選擇權,可能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資產整合成本,不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質量,還可能進一步加重權證市場投機氣氛。更重要的是,賦予權證持有者現金選擇權,將會給第三方造成較大的資金壓力,嚴重影響鞍鋼集團履約能力和攀鋼鋼釩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順利推進。
根據攀鋼鋼釩的回復,目前鋼釩權證尚剩余6.14億份未行權,如全部行權將新增公司股本約7.37億股。“若上述新增股份獲得現金選擇權并全部行使,鞍鋼集團需為此支付71億元,此舉使鞍鋼集團因擔任現金選擇第三方,最高付現額達270多億,由此不僅將嚴重影響鞍鋼集團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也將使攀鋼鋼釩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難于順利推進,并從根本上損害攀鋼鋼釩社會公眾股東的合法權益。”攀鋼鋼釩這樣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