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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9日 06:1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公司近日獲悉如下兩件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因本公司未曾收到過法院送達的有關訴訟文書,便于2005年8月15日向成都托普教育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去函,要求該公司立即向我司報告有關詳細情況并提供相關法律文書。成都托普教育公司收到函后,于2005年8
月17日向我司報送了案件進展情況的有關法律文件(具體為:(2005)杭法執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書》、(2005)杭法執字第6-3號《民事裁定書》、(2005)廣法執字第49-3號《民事裁定書》)。現本公司如實公告如下:

  一、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訴紹興托普信息教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托普教育)、四川托普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軟件或本公司)借款糾紛一案。

  1、本次案件的基本情況

  紹興托普教育于2003年4月30日向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借款人民幣4500萬元,由本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按約向紹興托普教育發放了4500萬元貸款,因紹興托普教育現未能按約償付利息,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請求法院支持提前收回紹興托普教育的上述貸款。本公司已代紹興托普教育償還了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借款本金3086257.31元及其利息1344173.48元。

  2004年8月2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判決如下:紹興托普教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借款本金41913742.69元;紹興托普教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逾期借款利息344586.14元;托普軟件對紹興托普教育的上述應付款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238024元、財產保全申請費228520元,合計466544元,有紹興托普教育承擔,托普軟件負連帶責任。

  2005年2月2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第三人成都托普教育送達了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第三人成都托普教育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對全部到期債務人民幣43111926元沒有提出異議,又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義務。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裁定,對本公司在成都托普教育到期債權中的人民幣43111926.00元予以強制執行。

  因成都托普教育未按上述裁定履行相應義務,2005年3月23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如下:凍結被執行人成都托普教育在上海托普教育公司占有的占注冊總資本90%的股權。

  同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托普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托普教育)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被執行人成都托普教育在上海托普教育中占注冊總資本90%的股權,并要求上海托普教育不予辦理該部股分權變更登記、質押等手續。

  同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了被執行人成都托普教育在紹興托普信息教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中占公司注冊總資本67.88%的股權。

  詳情請見2004年7月8日、8月11日、2005年4月1日、4月2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

  2、本次案件的進展情況

  根據華夏銀行杭州解放支行的申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已凍結的成都托普教育在紹興托普教育中占注冊資本67.88%的股權和在上海托普教育中占注冊資本90%的股權分別委托浙江國信拍賣行有限公司和浙江隆安拍賣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0日進行公開拍賣,最終由上海銀基擔保有限公司以人民幣1990萬元競得成都托普教育持有的紹興托普教育的67.88%的股權;以人民幣1265萬元競得成都托普教育在上海托普教育90%的股權。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裁定如下:將被執行人成都托普教育在紹興托普教育中占注冊資本67.88%的股權和在上海托普教育中占注冊資本90%的股權拍賣歸上海銀基擔保有限公司所有。

  3、備查文件

  (1)(2005)杭法執字第6-3號《民事裁定書》;

  (2)本公司2004年7月8日、8月11日、2005年4月1日、4月2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發布的公告。

  (3) 與本次訴訟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中國農業銀行成都市光華支行(以下簡稱:農行光華支行)訴托普集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托普集團)、成都西部軟件園置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軟置業)、本公司及四川華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軟件)借款糾紛一案。

  1、本次案件的基本情況

  2003年7月至10月,托普集團向農行光華支行合計借款6000萬元,借款期限1年,由本公司和華普軟件共同為托普集團的上述借款中的3000萬元提供連帶保證責任,西軟置業為另外3000萬元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因托普集團未按期支付貸款到期利息,擔保人也未承擔擔保責任,農行光華支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4年10月11日,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對本案判決如下:托普集團應在本判決生效之后十日內向原告農行光華支行償還借款本金600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從2004年1月20日計至付清之日止);托普集團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本息,原告有權以西軟置業位于四川省郫縣紅光鎮紅光村面積為146674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被告托普集團在2003年7月29日至8月5日期間的3000萬元借款范圍內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西軟置業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托普集團追償;托普軟件、華普軟件對托普集團在2003年9月23日至10月10日期間的借款3000萬元的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受理費372012元,財產保全費171040元,由托普集團承擔271526元,西軟置業承擔135763元,托普軟件承擔67881.5元,華普軟件承擔67881.5元。

  詳情請見2004年7月13日、11月20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

  2、本次案件的進展情況

  本案審理過程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裁定凍結了被執行人華普軟件所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托普教育)2000萬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40%)。

  因案外人成都托普教育向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該部分股份已于2003年4月20日由華普軟件轉讓給其所有,其按雙方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支付了轉讓款,并已實際行使該部分股權的股東權利、履行了股東義務。因此要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解除對該部分股權的查封、凍結。

  廣安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后認為,華普軟件作為四川托普教育公司的發起人之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未滿三年即將其所持有的公司法人股轉讓給案外人成都托普教育公司,其轉讓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該轉讓行為沒有生效。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裁定:駁回案外人成都托普教育提出的已受讓華普軟件持有的四川托普教公司2000萬股股權的異議。

  3、備查文件

  (1)(2005)廣法執字第49-3號《民事裁定書》;

  (2) 本公司2004年7月13日、11月20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發布的公告。

  (3)與本次訴訟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來源:上海證券報)

  愛問(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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