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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珠集團停牌籌劃股權激勵 中信研究員“泄密門”坐實

2014年06月09日 01:27  每日經濟新聞  收藏本文     

  每經記者 劉明濤

  提前泄密、股價異動、停牌確認!

  中信證券首席分析師張明芳“泄密門”的涉事方麗珠集團(000513,收盤價49.10元),今日公告公司正在籌劃股權激勵,并即日起停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查閱 《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以及采訪律師發現,麗珠集團停牌前消息被泄露以及股價異動,已經構成了一次典型的內幕交易全過程。有資深機構人士告訴記者,真是怕什么來什么,這一停牌,上周五搶進的人會睡不著覺,但現在后悔已經晚了。

  公告確認股權激勵

  上周五鬧得沸沸揚揚的張明芳泄密麗珠集團股權激勵事件,今日出現情理之中卻又在意料之外的演變,麗珠集團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根據深交所[微博]有關規定,公司于6月9日開市起停牌,待公司發布相關公告后復牌。

  時間回到上周五,11點17分,中信證券首席分析師張明芳在其所處微信群和朋友圈發布消息稱,麗珠集團將于下周二公布管理層限制性股票加期權方案……隨著股權激勵的完善,未來三年業績增速逐年加快確定,維持“增持”評級。消息一出,市場一片嘩然。由于涉及到內幕消息泄密,張明芳所在群的許多人忙著退群以撇清關系。隨著今日麗珠集團公告的披露,張明芳泄密已是板上釘釘的事,并引發外界關于內幕交易的質疑。

  “今日最新公告麗珠集團停牌籌劃股權激勵事項,如果籌劃的結果與該研究員提前泄露的方案相同,則該研究員侵害了普通投資者公平交易的權利,涉嫌內幕交易。如果籌劃的結果與該研究員提前泄露的方案不同,則該研究員發布虛假消息的行為同樣違規,違反了《證券法》78條的規定,該研究員的行為涉嫌構成虛假陳述。”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證券部主任王智斌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王智斌還指出,除此之外,根據《證券法》第84條的規定,證券公司發現其從業人員涉嫌存在禁止交易行為的,應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該事件中,中信證券是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也是個疑問。

  內幕信息認定:因股權激勵停牌證實

  同樣,根據證券會認定,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而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尚且不說股權激勵就是法律規定的一項重大事項,單從《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 (試行)》和《證券法》對于內幕交易最重要一點參考——是否會對證券市場價格造成影響,也都能判定此為內幕信息。

  《每日經濟新聞》注意到,最近兩個交易日,在張明芳泄密前后,麗珠集團股價表現明顯強于深圳成指,累計大漲6.79%,遠遠跑贏指數,同時遠遠跑贏醫藥股板塊,且成交金額呈大幅增加趨勢。

  內幕交易行為:待監管部門查實

  有了對麗珠集團股權激勵事件內幕人和內幕信息的清楚認定,那么,近來的異常交易是否屬于內幕交易呢?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根據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一、行為主體為內幕人;二、相關信息為內幕交易;三、行為人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項又包括“以本人名義,直接或委托他人買賣證券;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

  在張明芳泄密麗珠集團股權激勵當日,麗珠集團股價漲幅一度超過4%,與跳水的大盤形成鮮明對比,同時該股成交金額全天達到1.08億元,是6月3日麗珠集團全天成交金額1805萬元的5倍。

  而在6月5日,麗珠集團成交金額也出現異常增多,全天成交4987萬元,同樣是6月3日成交金額2倍之多,同樣在融資融券市場,該日融資買入麗珠集團股份資金達到892.59萬元,為近20個交易日之最。

  從張明芳的泄密渠道微信來看,其中信醫藥群里面有多達372位成員。因此,在未來監管層調查中,一旦近兩個交易日的交易名單出現了372位成員中的任何一位,那么都將具有內幕交易嫌疑。

  內幕人認定:牽扯多個買方賣方

  證監會[微博]認定,所稱內幕交易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

  那么,對于內幕人的認定,《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五條規定,“內幕人,是指內幕信息公開前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從張明芳通過微信平臺泄密的情況來看,張明芳本人、以及張明芳微信圈所有看到此信息的私募、基金經理以及其他投資人都屬于麗珠集團股權激勵這一內幕信息的內幕人。

  律師:涉嫌內幕交易

  對于張明芳泄密麗珠集團股權激勵,同時麗珠集團股價波動一事,《每日經濟新聞》采訪多位律師,律師均表示這有內幕交易的嫌疑。

  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證券部主任王智斌指出,“分析師提前泄露的信息,造成股價異動,公司才公告停牌,這種利用非公開信息造成股價波動的,肯定涉嫌內幕交易,凡是涉及的人員,都應當受到監管層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同時告訴記者,“賣方研究員泄露公司重大事項,而公司確認有該重大事項,泄露當天對公司股價造成大幅波動,那自然涉嫌內幕交易。”

  此外,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厲健律師日前指出,《證券法》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根據《刑法》180條規定,泄露內幕信息罪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券商研究員泄密已是業內“公開秘密”

  每經記者 王一鳴

  當前,整個證券行業正面臨一場監管稽查風暴,各類老鼠倉、內幕交易案持續發酵,資本市場各方大有如履薄冰之感。

  然而,仍有對此不以為然者;6月6日,中信證券醫藥行業首席分析師張明芳泄密事件在整個投資界引起軒然大波。

  據《每日經濟新聞》采訪了解,事實上,賣方分析師可謂是信息傳遞鏈條的中轉站,通過短信、微信等非正式方式向買方機構發送未公開內容、上市公司非公開信息幾乎成為業內的“潛規則”。除此之外,通過聯合調研、路演、私下小范圍當面勾兌等方式進行“泄密”則更為隱蔽。

  重“服務”不重研究

  作為醫藥業內的研究代表,張明芳本當以研究成果為導向,卻為何會做出提早泄露上市公司未公開信息的事情來?這令外界頗為費解。

  對此,年初自某賣方研究所離職的相關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在《新財富》評選以及基金等買方分倉收入重壓之下,對賣方分析師的考核,除了看報告專業性、基本面研究深度外,另一項重要考核指標便是“客戶服務”。

  “首席分析師的服務考核相較普通分析師明顯更高,能同時hold住上市公司及基金關系的分析師才混得開。”該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闡述道。

  那么,上述“服務”指的究竟是什么呢?

  “相比研報需要經過層層審批,效率不高。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非正式方式及時向客戶發送尚待公布、亦或非正式研報內容、乃至上市公司非公開信息等幾乎成為業內潛規則。如果信息不能先人一步,哪來的新財富買方投票和分倉收入?”某要求匿名的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

  “內幕信息”一般由上市公司到賣方分析師,再到買方機構。若適逢一些上市公司未來諸如有限售解禁、增發等原因,對自身股價存在訴求,通過“泄密”配合機構抬高股價,即有了與賣方分析師、買方機構等“合作”的需求。

  業內人士指出,與上市公司高層關系好的業內大牌分析師,往往可以拿到一手信息,他們會再將其傳遞出去。所以常見的情況是,某個股票在沒有任何消息的情況下提前啟動,消息或者研報出來后股價卻出現調整。

  相比郵件、短信、微信等形式,通過聯合調研、組織沙龍等私密見面會的方式進行 “泄密”則更為隱蔽,如在上市公司披露的調研記錄中,會簡要描述調研內容,但實際調研過程中則可能有額外內容乃至非公開信息。

  據悉,在近期監管層加強稽查內幕交易的高壓下,不少券商均對類似微信圈的社交通道予以了關閉。事實上,類似“泄密”現象在業內普遍存在,“但一般不會說得很明,以私下交流為主。”在該人士看來,張明芳行為太過出格。

  賣方“研報門”層出不窮

  “現下的券商研究所模式存在問題,環境把買賣雙方逼得浮躁,基礎性的框架性研究越來越不受重視,分析師到處探聽消息,‘服務’在買方機構對分析師的評價中占據比重越來越高,出事是早晚的。”上述前賣方人士總結道。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觀察到,除了本次曝出的“泄密”門,針對券商分析師這一群體,近兩年先后爆出的有中國寶安攀鋼釩鈦重慶啤酒等一系列的“研報門”事件,共同點為偏重探聽消息、捕捉題材等以奪取眼球的研報。這不禁令人思考其中原因。

  以中國寶安及信達證券研報門為例,自2010年第四季度起,先后有湘財證券、平安證券[微博]及信達證券等四家券商發布關于中國寶安的研究報告,均稱中國寶安擁有豐富的石墨礦資源。與此同時,公司股價從2010年下半年到2011年3月漲幅一度超過150%。

  但中國寶安卻在2011年3月15日發布澄清公告,明確否認自身擁有石墨礦。之后公司股價暴跌,不少投資者損失慘重。

  彼時業內爭議之處主要在于:券商是否利用虛假信息或內幕信息發布研報,是否存在違規向特定客戶發布研報的問題。

  2011年6月,信達證券等發布聲明致歉。但亦有法律界人士對此提出質疑,同年初,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曾向北京證監局遞交了投資者請求查處信達證券的《申請書》并獲受理。

  對于該事件最終結果,法律界人士表示至今尚無定論。不過,據此前證監會發布的 《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的,監管部門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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