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趙一蕙
金螳螂實際控制人朱興良去哪了?這是個問題。不過,對資本市場而言,另一個問題更加緊要:當公司的核心人物“失蹤”時,上市公司是否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又是否做到了公開、公平?
記者查閱相關規則,對于未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管的實際控制人,當其被相關部門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時,確實未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機制,客觀上也為上市公司“被動式披露”行為提供了口實。
信披為何總是落后于傳聞
從既有案例看,面對實際控制人“失蹤”、“聯系不上”,甚至觸及刑律這樣的重大消息,上市公司的公告總是落后于傳聞,導致“被動披露”的情形屢屢發生。
縱觀近期發生的案例,從金路集團的劉漢、國騰電子的何燕,到金螳螂的朱興良,上市公司的披露路數幾乎都“師出同門”——公司先表示從媒體報道處得知實際控制人涉案動向,隨即停牌核實,且往往是未能和當事人取得聯系。最后,在真實情況都不明了的背景下,頗有信心地將上述事項“大事化小”,稱不會危及公司經營情況。
這樣毫無實質內容的表述,怎能讓擔驚受怕的投資者放心?無論實際控制人是否在公司擔任董監高職務,與投資者相比,上市公司與“當家人”具有先天的溝通優勢。但現實中,公司卻需要通過媒體才能掌握實際控制人的動向。而通常,在該消息見諸媒體之前,傳聞早已發酵,公司完全可以在監控到上述信息之后第一時間介入核查。
上市公司反應“慢半拍”,是真的與實際控制人溝通不暢,還是抱有僥幸心理故意懈怠,需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另外,出于安撫市場的考慮,上市公司在停牌核查之后,往往在案由不明的情況下,迫不及待釋放“不波及公司”的結論,亦是不負責任的草率表現。
眾所周知,對于上市公司尤其是民企而言,實際控制人的滲透力和操控力相當之大。在商業活動中,公司的品牌、競爭力、甚至企業文化、企業形象,都與實際控制人的個人風格緊密相關,企業家個人的能力、魅力在商業活動中發揮了潛移默化的作用。企業靈魂人物一旦深陷牢獄,對企業的經營、融資、訂單等商業活動的影響不言而喻,這種沖擊可能短期內并不突出,卻可能會“積累”到質變而爆發。
相關披露規則亟待完善
不得不提的另一問題是,在負面信息披露之后,上市公司最先想到的往往是維穩,而重點安撫對象便是重倉的機構。
于是,我們看到,通常在“黑天鵝”事件爆發前,總有一些資金先知先覺提前撤離。等到事件證實之后,股價大幅下挫,套牢一群小股東。如金螳螂停牌前一日尾盤突然跌停,成交創下天量,當日收盤后公司即召開電話會議向機構進行說明。從盤面和會議召開時點看,部分機構提前知悉情況的概率極高。
再看國騰電子,在停牌前一天,也是在尾盤出現急挫,不排除部分資金提前獲悉利空消息。這不免令人反問: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對普通散戶和重倉機構,為什么總是“兩張臉”?簡單而言,還是利益驅動在作祟——一旦機構大舉出貨,公司股價將直瀉而下,這顯然不是公司所愿意看到的。
在此邏輯下,“讓大資金先走”,似乎成為此類事件中的“潛規則”。而信息不對稱的受害者,就是毫不知情的中小股民。
回到實際控制人被調查的話題,現有信披規則的確存在缺漏之處。根據滬深兩市的《上市規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等情形,需要及時報告交易所并披露。參照規則對“及時”的認定,為“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規則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現實的情況是,若實際控制人并未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管,就會“游離”于上述規則之外,客觀上留下了“鉆空子”的機會。而實際控制人的話語權,顯然比上市公司高管要大得多。從這個角度看,對于此類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機制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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