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佑
[ 超日太陽與青海國資的合作,不涉及債權債務的轉移,不存在導致公司合并范圍發生變更的情形。因而,這筆資金的償付,可能也需要倪開祿本人想辦法籌錢 ]
陷入破產清算邊緣的超日太陽(002506.SZ)終于看到一絲曙光。
昨日,超日太陽公告稱,控股股東倪開祿及其女兒倪娜已與青海省木里煤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木里煤業”) 簽署了股權轉讓意向書,前者擬將35%的超日太陽股份轉讓給后者。
木里煤業是青海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獨資組建的企業,這一交易,標志著超日太陽的第一大股東將變更為青海國資控股公司。若重組成功,超日太陽的債權人、信托持有人等承受的風險或降低。
轉讓進行時
根據公告,倪開祿和倪娜分別持有公司股份37.78%和6.51%。轉讓后,木里煤業將是超日太陽的第一大股東。倪氏父女雖還有股權在超日太陽之中,但話語權已大大降低。
超日太陽稱,上述目標股份的股權轉讓對價,不高于該公司2011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3.44元(除權后)溢價6%,即不高于3.65元。目前超日太陽擁有8.44億股,由此計算,這次木里煤業或投資近11億元的資金用于重組。而超日太陽停牌前的股價為5.11元/股,由此可見,其轉讓對價遠低于停牌前的市場價。
倪開祿和倪娜也承諾,由于超日太陽2012年經營所造成的虧損,給予木里煤業以補償,補償金額參考2012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與2011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除權后)的差額確定,并以倪開祿和倪娜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予以擔保。
青海國資企業接手超日太陽的消息,并不令人意外。這已是第三家中大型光伏企業在遭遇公司困境時由地方國資挽救的案例。
去年10月,江西恒瑞新源有限公司(下稱“恒瑞”)與賽維LDK簽署了股權購買協議,恒瑞同意購買其發行在外股本的19.9%股份。恒瑞是由北京恒基偉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新余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投資,股比為6∶4。
而巨額負債纏身的尚德電力(STP.NYSE)也于近期與無錫國聯展開相應的談判。據了解,雙方已進入到實質性操作階段。無錫國聯的身份也是無錫國有獨資企業,該公司在多年前與尚德電力就有過相關接觸。
未來如何合作?
超日太陽與青海之間的合作可以追溯到去年。2012年10月,超日太陽與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幾家企業等簽訂了合作意向書,協定將開展全方位的光伏電站、光伏產品制造等合作。其中,超日太陽將將對青海一家公司實現至少60%的控股股權收購,從而覆蓋拉棒、切片、電池及組件等全線業務制造,一、二期的投資總計達15億元。
此前還有消息稱,超日太陽也曾醞釀將河南洛陽和江西九江的生產線搬遷到青海,但是該說法沒有得到超日太陽的確認。除上述合作外,超日太陽也在青海擁有200兆瓦的光伏電站項目。
超日太陽要與青海國資企業實現合作,還有許多關卡要過。
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即使股份轉讓雙方達成最終轉讓協議,股票轉讓仍需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因而轉讓仍存變數。另外,因倪開祿和倪娜的公司股份大部分已向信托公司質押,其轉讓股權需得到信托公司同意。
多位券商分析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雙方實現轉讓要過兩道關:第一,倪開祿可能需要辭職,董事會也要進行重選,這樣的話,重組并轉讓股份時,就不會受限于25%這一數字,否則整個轉讓會有至少2年之久;其次,倪氏二人的大部分股權都已被質押在信托公司處,這部分的股份還需“解禁”。
而一位券商分析師稱,信托公司肯定要實現收益,否則超日太陽的“國有化”不可能實現。
上市以來,倪開祿和倪娜共進行了20多次股權質押融資,涉及質押方包括中融國際信托、廈門國際信托、山東省國際信托等企業。
仍需自己還債
超日太陽的另一個麻煩在于,其還有10億元的“11超日債”需償付,到期時間為2017年。今年該公司可能約有9000萬元的利息需在3月7日償付。
此前,倪開祿已承諾會按期償付。而超日太陽與青海國資的合作,也不涉及債權債務的轉移,不存在導致公司合并范圍發生變更的情形。因而,這筆資金的償付,可能也需要倪開祿本人想辦法籌錢。
一位熟悉債券業務的中投證券分析師向記者稱,若超日太陽順利“國有化”,在股東方的支持下,超日太陽債本息的違約風險也將下降,但該債券仍然面臨退市風險。
“因為如果一家公司連續虧損兩年的話,是不能再上市的,因此11超日債將在超日年報公布后退市,恢復交易需要等待這家公司扭虧為盈!鄙鲜龇治鰩煴硎,一旦“11超日債”今日重新上市的話,那么可能會有機構拋售,債券價格或將下跌,“債券可能下跌的原因是,一部分機構可能因流動性需要而出貨;另一部分機構是因為其要求持有的債券必須是AA級的,但是11超日債已經從AA級調至了AA-,不符合這類機構的債券持有要求!
昨天,多位債券持有人向本報記者也表示,超日太陽被青海國資企業接手的這一進展感到些許欣慰,但他們仍然認為中信建投應履行受托管理人的義務,如中信建投應提供再擔保、及時披露超日太陽的公司內部重組、運營情況、銀行借貸情況等。若中信建投未能履行義務,債券持有人將可能追究中信建投的責任。
這些債券持有人也稱,因目前“11超日債”已停牌1個多月,債券持有人的流動性風險凸顯,因此要求超日太陽、中信建投給出解決問題的時間進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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