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珉 李曉曄 任亮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中國證監會上市部副主任歐陽澤華證實正在對四川長虹(600839.SH)虛增銷售收入展開現場核查之際,3月末,來自四川省國稅系統的消息又證實,因為有知情人士提供新證據,四川省國稅局會同綿陽市國稅局再次對四川長虹虛開增值稅發票一案展開新一輪調查。據了解,早在2007年因舉報,四川省國稅部門就對四川長虹大量購買銀行承兌匯票而虛開巨額增值稅發票進行了立案,但因為證據不足延續至今尚未結案。對此,四川長虹新聞發言人劉海中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綿陽市國稅部門從未在四川長虹常設辦公桌。”
賬實不符?
實名舉報人范德均在舉報材料中提到,四川長虹涉嫌在1997~1998年度虛增50億銷售收入(詳見本報《被指虛增銷售收入50億 四川長虹十年財務迷蹤》),而其對所有虛增的銷售收入都開具了增值稅發票。除此之外,四川長虹銷售系統在1995年至1998年大量購買銀行承兌匯票,虛開了巨額增值稅發票,已經被全國各地司法機關調查核實的長虹銷售人員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的總量就高達十億元以上。
同時,范德均向四川省國稅局提供的其中一份證據顯示:1995年~1997年,出票人為東方集團(600811.SH)、北京華聯(現名:華聯綜超,600361.SH)的銀行承兌匯票,與作為貨款的入賬單位賬實不符,此外,由綿陽市高新區建行和海南省各個銀行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其出票人與入賬單位也均賬實不符。此外,四川省閬中市家電有限公司和大經銷商——昆明長虹從四川長虹處得到了巨額增值稅發票,但是兩家實際上是在四川長虹多個聯絡處用銀行承兌匯票換取現金,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真實彩電銷售行為。
其次,1998年四川長虹財報顯示,其就上海英達商業公司的4.658億元商業承兌匯票出具了增值稅發票。但是,英達公司代理律師——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陳雷證實,英達公司從未收到過相關增值稅發票,并且多次催要無果。
3月26日,四川省國稅局工作人員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已經收到了范德均提供的新證據,但是案件尚在調查之中,真相如何,目前尚無法給出定論。
銷售體系之困?
按照范德均的說法,從1994年起,四川長虹對經銷商采用兩種結算方式:一種是現匯結算,另一種是銀行承兌匯票結算。一般情況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結算價是在現匯合同結算價基礎上逐月(按1~6個月)加價,所以價格應與現匯結算價差別明顯。但是,四川長虹卻規定,在不改變四川長虹合同結算價的情況下采用1~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1996年甚至出現了到期后延長為12個月的情形)視作現匯的結算方式,如此一來兩種結算方式幾乎不存在價差。
“這樣定價的好處是:從1993年開始長虹彩電的市場價格幾乎逐月下降,用承兌匯票結算相當于將現匯結算的跌價風險轉移給了經銷商。充分利用這些經銷商的融資能力,變相降低長虹彩電市場價格(長虹公司把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視作現匯結算,經銷商再“跳點銷售”),以達到與其他品牌彩電競爭的目的。
由于兩者價格幾乎一樣,于是很快在四川長虹全國各地的經銷商中都普遍涌現出“跳點銷售”(即:經銷商的批發價低于與長虹公司合同結算價,吸引零售商進貨,然后再把快速變現的資金投入到股市等投資回報高的領域,綜合有盈利)。但由于四川長虹的大經銷商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地“跳點銷售”,零售商普遍與價格對其更加有利的大經銷商合作,而不是與長虹公司直接進行業務往來。
大經銷商為了加速其彩電出庫變現的目的,與當時掌握著中小零售商的長虹公司的管委會(即各地銷售處)合作,委托其代賣并分享利益。而這種代賣可以順利從四川長虹得到財務結算,而沒有被告知有所不妥。
據范德均提供的一份資料顯示,1996年—1999年長虹公司各聯絡處代賣的總量高達200億。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中小零售商與長虹各地管委會直接用現金購買彩電,其并不需要增值稅發票,然后便尋找虛擬經銷商掛靠進行沖賬;有的由于“跳點銷售”的價格過低,經銷商沒有如此高的融資能力來彌補“跳點銷售”虧損,管委會經理就會采用向非長虹經銷商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等多種方式,并且尋求虛擬掛靠經銷商進行沖賬。但是這樣進行財務沖賬會造成四川長虹虛開彩電銷售增值稅發票的嚴重后果。
國稅流向何方?
范德均提到,直至出現了這種情況四年之后的1998年四川長虹才出臺了《關于禁止跳點銷售的有關規定》和《禁止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等文件。在此文件出臺后,僅四川長虹銷售人員購買銀行承兌匯票觸犯法律的就有原安慶聯絡處經理周波和會計白羽、南寧聯絡處經理劉敦華、原新疆聯絡處經理丁毅、原濰坊聯絡處經理楊軍等10余例案件,合計金額超過10億元。而且,這還不包括長虹公司以行政手段替代司法手段處理的案例,比如原新疆聯絡處的5名人員全部參與了跳點銷售融資利潤的分配,除了丁毅(當時案發在逃),其余人員全部被長虹公司除名,而沒有移送司法機關等案例。上述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例也僅僅追究了個人責任,沒有對因此形成的四川長虹虛開巨額增值稅發票一事進行追究。
知情人士提供的一組證據顯示,僅天水聯絡處經理宋成軍,就因向綿陽市檢察院反貪局上繳了1500萬元“跳點銷售”融資的非法獲利而最終被無罪釋放。按當時的融資差價初步估計,宋成軍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的總量不低于5億元。
“事實上,上述開給虛擬掛靠經銷商的增值稅發票幾乎無一例外地被進行了抵扣,已經造成了國稅流失。”范德均稱。
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中山大學教授楊衛華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提到,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政府有嚴格的管理制度,納稅人必須自覺遵守。如果企業真的把產品賣給零售商而把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非購買者的“虛擬掛靠經銷商”,商品的購買者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者不一致,是一種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的行為,屬于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形。如果”虛擬掛靠經銷商“把取得的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屬于違法行為。
而先后供職于北京市北泡輕鋼建材有限公司、美國通用電氣某中國獨資廠的資深銷售人士王志則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一般情況下,任何一個生產企業都喜歡采用現匯結算的方式,為了鼓勵現匯結算,銀行承兌匯票結算的價格要遠高于現匯價格。但是,在四川長虹的具體案例上,可以看到,兩者相差無幾,實際上是鼓勵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銀行為了討好大客戶四川長虹,甚至可以將1~6月到期后延長為12個月,相當于一年的無息貸款,從而巧妙地將產品跌價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大經銷商。而這種方式也很好地解決了大經銷商現金短缺的情況,但是這種體系就給購買銀行承兌匯票和“跳點銷售”融資獲利埋下了隱患。其次,1994年起在全國范圍內經銷商、管委會就出現了“跳點銷售”行為,四川長虹在1998年才下文,沒有及時進行制止,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
他指出,從表面上看,四川長虹銷售了產品,經銷商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賬目是平的。但是,實際上其真實銷售是長虹把彩電賣給了付現金的零售商,長虹應該與付現金零售商建立銷售關系,給其開具增值稅發票,而長虹卻給付銀行承兌匯票的經銷商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從而形成了虛開。
他說:“但是具體到四川長虹一案中,則要等國稅部門的調查和認定有了結論之后,才能明確,也不排除四川長虹對于部分個人行為不知情的情況。”
截至本報記者發稿前,四川省國稅部門尚未有結論。而四川長虹新聞發言人劉海中也表示,公司已經就此事發布過公告,目前暫無需要對外公布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