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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趙慧 實習記者 劉娜
當前企業的財務管理,以商業承兌匯票結算的風險較大,會出現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情況,企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商業匯票結算。
日前,四川長虹又被指出,其2008年可能存在同時虛增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上百億元的問題。
商業承兌匯票:財務虛增收入的馬甲?
記者翻閱了四川長虹的資料,發現1992年長虹就要求旗下的經銷商不得以商業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但其財務報表中為何卻有巨額的商業承兌匯票?這是否意味著其在通過虛假提貨和虛假財務記賬的方式虛增銷售收入?
“公司禁止以商業承兌匯票結算是加強財務管理的舉措,但商業承兌匯票只有在承兌人(通常就是購貨方)出現債務危機失去信用時才是有風險的,讓購貨方虛開商業承兌匯票的意圖通常是虛增收入。”東衛律師事務所律師、注冊會計師王軍在接受《中國會計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商業承兌匯票是公司銷售商品時由購貨方開出并承兌的在指定日期無條件付款的票據。這些匯票可能另有原因,四川長虹是在1992年開始禁止商業承兌匯票結算的,或許后來這項政策有所松動而形成了巨額商業承兌匯票,尚不能推斷是造假。
“上海英達商業公司4.658億元商業承兌匯票(實際開具了3億多元)是應四川長虹要求開具,但是上海英達沒有提過貨,也沒有銷售和入庫,也不是預付款,公司多次向四川長虹及董事長趙勇、總經理劉體斌討要未果,也沒有給出不予歸還的解釋。”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陳雷向記者表示。
“商業承兌匯票作為一種結算手段和信用工具,在企業之間被使用得越來越頻繁。正確使用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豐富企業支付手段,順暢企業產供銷關系,也可以緩解企業間貨款拖欠問題,降低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計提,從而適度增加公司利潤。”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唐國瓊告訴記者。
唐國瓊認為,特別是在與信用狀態較好、本公司又比較熟悉的購貨企業發生業務時,讓對方給本企業開具商業承兌匯票,那么,會計核算上,通過在“應收票據”科目中核算而不在“應收賬款”科目中核算,便可以減少應收賬款的期末余額,從而減少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計提,達到增加利潤的目的。因為按照1998年的會計制度規定,應收票據是不提壞賬準備的。
“當前企業的財務管理,以商業承兌匯票結算的風險較大,會出現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情況,企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商業匯票結算。”在談到企業的財務管理問題時,王軍如是表示。
財報造假,若屬實將受何等刑罰?
記者查看了“造假門”事件的舉報材料。舉報材料稱四川長虹冒險虛增銷售收入的直接動機就是為了獲得1999年的配股資格,這種做法對公司乃至資本市場都會帶來哪些傷害?長虹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由于業務發生頻繁、工作量大、運行環節多、管理不完善的企業容易產生管理漏洞等原因,確實存在有些公司重復記錄收入的現象,比如:收款時直接計入了收入,但會計人員沒有弄明白什么時間發的貨,發貨時可能又記了收入。”唐國瓊認為,為了避免以上問題的出現,企業要加強公司銷售發票控制制度、收款業務控制制度和退貨業務控制制度的設計和有效運行。
“如果長虹虛增銷售收入的行為確實存在,那這將是一個非常典型的虛假陳述案件。”湖南海天律師事務所肖紅波律師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股民可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提起索賠。
對此,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周愛文、楊建軍均表示,如果這樣,長虹2009年的發行債券行為將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的發債行為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這將導致長虹面臨行政和民事責任。
按照《證券法》相關規定,長虹有可能被處以3000萬元以上、1.5億元以下罰款。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虛假陳述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則有權請求民事賠償。
“違反《證券法》的罰款額度并不高,關鍵是公司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王軍表示。
《證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軍認為:“公司目前應當考慮的不是如何行政處罰,而是是否應當對虛假陳述承擔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