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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商言
一紙澄清公告并未使ST東北高(東北高速,600003.SH)走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官司的陰影。
12月8日,本報再次收到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愛文發送的有關訴訟情況的郵件,對ST東北高澄清公告中提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一一辯駁。
公司方面尚有澄清公告作為回應,法院方面則態度“曖昧”。
周愛文稱,自11月初將民事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至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后,“雖多次與法院聯系,至今,法院未受理本案,也未裁定本案不予受理。”
周愛文在發往本報的郵件中稱,如在未來七天內,法院還不作為,其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考慮將該案訴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間監管?
受理還是不受理?周愛文給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出了道難題。
一個屢被業界提及的假設是:“此案一旦被受理,今后只要投資者有損失,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直接狀告上市公司財報造假。”
但這一假設并不構成法院不受理的理由。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畢竟是少數,周愛文稱,而通過法律條文進行分析,很明顯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
根據《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注冊會計師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業務中出具不實報告并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周愛文稱,此條規定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并未要求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條件。
而根據《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周愛文稱,在ST東北高案中將兩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規定。
“由于不需要前置條件,投資者只要發現上市公司有虛假行為,且虛假行為造成了自己的投資損失,就可以直接對違法的上市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賠償訴訟,對上市公司進行‘民間監管’。”周愛文表示。
盡管周愛文宣稱“依法有據”,但以所謂“民間監管”模式操作的幾個案子卻大多“虎頭蛇尾”,這其中尤以號稱“第一案”的精倫電子案最為典型。
2007年10月15日,媒體報道稱:上海投資者訴武漢眾環會計師事務所、武漢精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600355.SH)案被武漢市中院受理,這是中國證券史上第一例不需要前置條件而被法院直接受理的訴訟上市公司涉及虛假陳述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
但之后,關于是否立案展開了“羅生門”式的各說各話:上市公司聲稱并未收到武漢市中級法院的立案文書;法院方面噤口不語;代理律師周愛文則稱投資者已經繳納了訴訟費50元。一般而言,訴訟費的繳納是已受理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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