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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透露,深交所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17.2款和《深交所交易規則》6.5款的規定,已對中兆投資予以譴責,并限制其一個月內不準買賣渤海物流的股票。
而對于商業城的問題,上交所的態度則不甚明朗。
記者從有關渠道獲知,在獲知中兆投資的違規增持行為后,上交所上市公司部于10月22日向商業城發出《關于擬對沈陽商業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中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通報批評的通知》,指出中兆投資的行為涉嫌違反《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擬提請上交所對中兆投資進行通報批評。
但時至今日,從公開渠道尚未獲得上交所對中兆投資的任何處罰。
在這種情況下,中兆投資顯得有恃無恐。Topview數據顯示,截至10月31日收盤,中兆投資持有商業城的流通股份已達1786萬股,持股比例首次超過10%,達到10.03%。
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按此規定,中兆投資應在10月31日(持股比例達到10%)后的三日內公告舉牌。而中兆投資非但未在隨后的三日內舉牌,還在隨后的交易日里繼續增持。
Topview數據顯示,11月4日中兆投資再次增持商業城16萬股,持股比例達到10.12%。11月5日再次增持82萬股,持股比例至10.67%。
中兆投資,難道在同一條規定上兩次觸雷?
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解讀成為了問題的焦點。“中兆投資可能認為其持股基數是8.63%,再一次舉牌的持股點應該是13.63%。” 一業內人士猜測。
“這是一種明顯的誤讀。二級市場上的舉牌點應是5%的整數倍,業界一直照此操作。中兆投資又一次違規了。” 李鵬程表示。
針對中兆投資的屢次違規,記者致電上交所上市公司部詢問其對此事的態度,對方以正在了解情況為由回復了記者。
一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分析其中的緣由,“交易所的考慮是目前市場比較弱,中兆投資的行為客觀上刺激市場的活躍;同時產業資本進入也表明A股市場的股價已經低估,這會提升市場的信心,所以上交所可能會從輕發落。”
但這種做法遭到專家、部分投資者對交易所監管思路的質疑。
“交易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裁量的尺度應該是事件的性質、造成的后果等,而不應帶有其他含義。過分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僅會傷害法律法規的公平性,還會放大道德風險。市場參與者會形成這樣的判斷——在市場低迷的情況下,監管層對交易違規的容忍度更高,從而選擇集中在這段時間違規。”曾參與《證券法》(草案)的起草、討論與修改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梅慎實教授表示,“以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作為影響市場的手段,將傷害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對市場的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對其他投資者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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