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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6年年末,一個立體的“新湖系”悄然成型!業務廣泛涉足各大領域:房地產、商貿、醫藥、大豆深加工等。還積極參與金融市場,進入期貨市場。但是,此三家上市公司的業務都比較繁雜,都涉及到房地產和金融等領域。哈高科參股溫州商業銀行,新湖創業除了房地產業務外還參股湘財證券;新湖中寶也大量參股金融行業比如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新湖期貨有限公司等。
“新湖系”三家上市公司業務繁雜性和交叉性決定了“新湖系”的第一次整合是不完全的,新湖創業和新湖中寶是否具有同業競爭,記者繼續采訪了相關律師。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以2008年中期的wind數據為例,新湖創業的房地產業務收入占到整個主營收入的94%左右。新湖中寶的房地產業務收入占到整個主營收入的73%左右,哈高科的房地產業務收入占整個主營收入的9.35%。并且新湖創業和新湖中寶同時都在江蘇和浙江兩地擁有房地產業務。
就新湖創業與新湖中寶是否屬于同業競爭問題,記者致電并咨詢了著名律師嚴義明。嚴律師稱,新湖中寶和新湖創業同屬一個大股東控制,又都做房地產業務,現在在地域劃分上又存在重疊,這當然存在同業競爭的問題。而且,從效益角度看,這也不符合規模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因為,兩家上市公司肯定都要以自己的利益為出發點,去爭奪市場,同業競爭不可避免。而且這也是違背我們新出的《反壟斷法》的精神的。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把業務重新整合。
某券商人士也表示,業務交叉令新湖中寶和新湖創業的同業競爭不可避免。因上市公司與其股東、最終股東及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的同業競爭問題,也是決定上市申請人是否合適上市的重要標準之一,因此新湖集團作為新湖中寶和新湖創業的大股東對證監會是做出了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
記者查閱同業競爭的定義為: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但是,同業競爭受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存在著的特殊關系限制,不僅很難展開公平、有效的競爭,還容易出現控股股東利用控制權進行各種內部活動或安排,從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進而侵害其他股東的權益的現象,倘若控股股東通過內部轉移定價偷逃稅款,還將損害國家的利益。
因此,世界各國基本上都在法律上對同業競爭進行嚴格限制。我國《公司法》亦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钡牵蓶|可以在取得豁免的前提下與其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此次整合前景如何
2008年10月13日,“新湖系”三家上市公司同時發出公告稱其控股股東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擬對旗下資產進行整合,具體方案正在論證中,公司股票自2008年10月13日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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