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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發集團股東減持調查:是否操縱股價有待認定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 08:43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吳 敏 3月18日,本應是興發集團(600141)公布年報的日子,但現在卻延到了3月28日披露。 這其中原因是什么?有媒體就此指出,興發集團推遲年報披露是為了化解第三大股東違規減持。 事件是否真的如此了?《證券日報》記者為此進行了專項調查。調查中,第三大股東泰興化工與興發集團更多的關系開始浮出水面。 只是簡單的股東減持? Wind系統顯示,從2007年12月3日到2008年2月29日,興發集團的股價從14元上漲到32元,股價上漲了一倍以上。 2008年的1月24日,興發集團作出業績預告,07年凈利潤比上年同期上漲70%。可以推定,興發集團的股票上漲主要是因為今年的業績預告上漲。 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2月29日,宜昌泰興化工有限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系統在二級市場累計出售興發集團股份1283635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11%, 興發集團的首次年度報告公告預約時間為2008年3月18日,后來變更為2008年3月28日。有投資者認為,如果興發集團不推遲年報就有可能違背證監會頒發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 該條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個交易日內; 3月19日,《證券日報》記者與興發集團證券代表包良云取得聯系,詢問股東減持的基本情況。包良云回應到,該細則指的是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我們這個是股東減持,并沒有違反該細則。而且股東減持我們也按照規定公告了,并說:“我們推遲年報是因為董事長在18日還在開兩會,年報前要開董事會,董事長不在因而沒法開董事會。” 這樣的答復似乎是天衣無逢,但是記者查閱了第三大股東泰興化工的基本資料,發現和興發集團之間還存在很多千絲萬縷的聯系,并非只是簡單的股東關系。 三股東發起人進入興發董事會 據工商資料披露,興發集團的三股東宜昌泰興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7日,當時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由孫宜坤、屈峰等35名自然人共同出資組建,孫宜坤任總經理。孫宜坤在公司成立之初,出資200萬,持股比例占10%,2005年10月12日,變更注冊資本金5000萬,孫宜坤出資增加到400萬,持股比例由于注冊資本金的增加而降低到8%。 [page title= subtitle=]興發集團公開資料披露,在2007年,孫宜坤、屈峰進入了興化集團的高管人員名單,擔任董事一職。 據了解,泰興化工有限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為:磷礦石加工、購銷,化工產品、機械、儀器儀表購銷,股權性投資,貨物進出口,勞務服務等。而興發集團的經營范圍主要也是磷礦石的加工,以及磷化工產品的深加工。兩者的經營范圍可謂大同小異。 泰興化工有限公司于注冊成立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05年9月28日就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簽訂《股權轉讓協定》,受讓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持有的興發集團1000萬股社會法人股份(占興發集團總股本的6.25%),該公司因此成為興發集團的第四大股東。 后來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月19日采取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成功向10名特定投資者發行5000萬股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A股),發行價格最終確定為5.49元/股,募集資金凈額266513455.00元。泰興化工有限公司因此通過定向增發的途徑增加持股1300萬股,達到2300萬股。成為興發集團的第三大股東。 有違反證監會規定之嫌 通過工商資料,不難發現孫宜坤和屈峰在泰興化工和興發集團同時擔任高管職位,這就不由讓人懷疑泰興股份對興發集團的減持是否違規違法。 《證券法》立法專家、天津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萬國華及上海知名維權律師嚴義明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均表示泰興股份對興發集團的減持有違規之嫌,并且有可能涉及內幕交易。 萬國華教授認為,泰興對興發集團的減持有數處違規違法,理由是: 第一,有違反禁止內幕交易之嫌。興發集團(上市公司)初次預定3月18日公告2007年度報告,隨后又推遲10天,顯然有配合泰興化工(興發集團的第三大股東)的減持行為(減持期間為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2月29日)之嫌,如查證屬實,應有內幕交易行為之嫌。 第二,有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之嫌。興發集團(上市公司)初次預定3月18日公告2007年度報告,隨后又推遲10天。如不屬于合法的客觀原因,而純屬于配合第三大股東的減持行為,那就有虛假信息披露和欺詐公眾之嫌。 其三,該出售有間接違反《管理規則》之嫌。因第三泰興化工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孫宜坤同時是興發集團的董事,孫宜坤在泰興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份占8%(公司注冊資金5000萬,孫出資400萬),換言之,該次減持行為所獲利的8%應歸孫宜坤所有(因其在在泰興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份占8%),故至少該次減持行為有間接違反《管理規則》第13條之一款規定。 萬教授還指出,為了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有關監管部門最好建立類似“大股東股份減持的備案制度”。 是否操縱股價有待認定 知名維權律師嚴義明也認為,這種情況的減持是有問題的,主要表現在: [page title= subtitle=]第一,孫宜坤作為宜昌泰興化工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持有8%的股權,應該是該公司的大股東了,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他又是興發集團的董事,法律規定,董事應該勤勉盡責,閱讀公司報表(我指的是未經審計的)是董事的責任之一,所以他會在第一時間了解公司的情況。但是否違規還是違法主要是看興發集團的預告與年度報告的實際增長值是否一致。 第二,如果預告的業績和實際的業績有很大的差異就可能涉及散布虛假信息來影響股價達到出貨的目的;如果說預告的業績和實際的業績高度一致,那就更加嚴重了,涉嫌犯罪都有可能,因為這當中會有宜昌泰興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內幕交易的問題,運用信息上的優勢:一來影響股價、二來操縱股價,這兩項都是犯罪。 記者特別向嚴義明律師提出三股東減持的減持是作為股東的減持,這種減持是否合理? 嚴義明律師說,減持是可以,但問題是要看是否合規,不能在信息披露前后減持,并且孫宜坤作為董事,基于他的特殊的工作關系,一定是先于市場知道公司的一些基本信息。 對于專家的意見,記者再次打通了證券部代表包良云的電話,對方的回答是,孫宜坤只是興發集團的外部董事,不參與生產經營,只有召開董事會時才請他參加。 嚴義明反駁道,這是兩回事,外部董事對公司的報表等都掌握得比較清楚,現在都有法律要求,外部董事有與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見面制度等等,另外,無論是外部董事還是內部董事,閱讀公司報表(包括月報表和年報表)是一種法定責任(我指的是未經審計的,董事在第一時間是可以閱讀的),在這種情況下,他當然會比經會計師事務所正式審計后披露出來的信息至少要早知道兩個月。 嚴義明強調,如果有高管蓄意操縱股價,兩個月的時間有相當大的活動空間。 最后,本報研究員也發現,相關條例規定“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不得減持股票的規定”,由于2月份只有29天,因而至少泰興化工2月28日和2月29日這兩天減持的股票有違規之嫌。 相關鏈接: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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