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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破產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16:43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本刊記者 趙燕凌/文 編者按 6月1日起,醞釀十多年的《企業破產法》(下稱“新破產法”)將正式施行。新破產法規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企業都可以被申請破產:債權人破產申請權不受限制:有抵押物權的債權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優先于企業職工。因此,債權人行使破產申請權的動力增強。 一位外資資產管理公司高管告訴《證券市場周刊》:“我們就等新破產法實施,6月1日之后,我們計劃申請十多家公司破產。”而國內的資產管理公司雖然沒有行使破產申請權的大行動計劃,但對于擔當破產的管理人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此舉一石兩鳥:即能承接銀行的這部分債權開展業務,又能保障自己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屬“曲線救國”。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激情煥發,而且新破產法適用對象擴大到上市公司(老破產法只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那些資不抵債且無償付能力的上市公司,主要是ST公司將面臨大面積被申請破產。 截止到2006年底,滬深兩市共有63家公司資不抵債,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家破產清算,反而有些公司通過重組獲得了命運轉機!蹲C券市場周刊》統計發現,2007年以前,8家涉及破產申請的上市公司最終都安然度過危機,甚至有些已經脫胎換骨,并給投資者帶來了超額收益。今年6月1日以后,會不會有更多的上市公司成為“破產板塊”的一員? “ST板塊”已經被過度爆炒,但不容忽視的是,新破產法強調市場化重組,這可能使以往由政府和大股東主導的ST公司的重組模式發生很大改變。以往的破產新生是否能發揚光大成了一個懸念。 但是,來自債權人的擔憂可能恰恰是股東的福音,本刊調查發現,當前在企業破產過程中的行政性干預并不會輕易屈服于新破產法。新破產法起草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就斷言,地方政府重視上市公司的殼資源與外部效應,仍會千方百計影響破產重整程序,最后上市公司走向破產清算的仍屬少數。新破產法也是對中國誠信制度的完善,過去曾發生大量假破產、真逃債現象,今后,因過失、故意或欺詐等導致企業破產的企業高管要承擔相應責任,包括刑事責任。 肅清法律環境 5月17日,瑞銀集團(UBS)旗下的瑞華投資控股公司(下稱“瑞華投資”)將揚州通運集裝箱有限公司清算組告上法庭。瑞華投資認為,該清算組在揚州通運集裝箱有限公司的破產案中,違法拍賣公司財產,侵犯了其債權利益。據悉,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詳見本期相關報道《通運破產被指損害債權人利益》)。 在新破產法正式實施前,外資債權人起訴破產清算組,瑞華此舉開了歷史先河。不過,近年來在企業破產過程中的違法違規事件的確屢見不鮮。今年4月,天津爆出天津金搖籃商廈破產腐敗窩案:5月,山東濰坊新立克有限公司三名高管因破產過程中侵吞巨額國有資產,涉嫌經濟犯罪而被“雙規”。 據最高人民法院初步預計,截止到2007年6月1日,全國法院尚未審結的破產案件約有10000余件。但據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顯示,企業借破產逃廢債現象也非常嚴重。 其實,肅清破產環節中的問題,才能達到新破產法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三大主要目標,也是投資者能夠獲得超額收益的制度保障。 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徐廣兵律師曾代理多起破產案,他說,由于老破產法賦予破產庭法官權力過大,幾乎可以任意指定清算組,而所成立的清算組權力也過大,最終導致破產案件成了腐敗高發區。 1986年開始施行的(老破產法)規定,清算組成員由法院從企業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組長由法院在清算組成員中指定。有些地方司法難以徹底獨立,因此幾乎是政府說了算。債權人會議對清算組很難行使監督權,從而使整個清算過程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即使清算組行為不當,造成破產財產損失、破產成本過高或侵犯了有關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出現了地方保護主義,債權人或投資者很難追究清算組的責任。 而新破產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債權人委員會在監督企業的破產程序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這意味著破產程序將由專業人士——或許還會包括外國律師和會計師——而不是官員來掌控。 不過,讓人擔憂的是,管理人的最終指定權還是在法院,所以這個漏洞并沒有從根本上堵住。 值得欣慰的是,一些法院已經嘗試用更市場化、規范的管理人參與企業破產。今年5月11日,在一起破產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搖號確定了參與破產管理人的中介機構,兩家機構分別是北京市企業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和北京煒師事務所,他們將組建破產管理人。 繁榮破產板塊 老破產法沒有涵蓋到上市公司,更多資不抵債可能發生破產的上市公司主要是在政府和大股東主導下完成重組的。新的破產法不僅擴大了適用范圍,將國企和民企等不同類型的企業全包括進來,同時引入破產重整程序,將加速這類公司的重整步伐,提高重整效率。 截止到2006年底,滬深兩市共有63家ST公司資不抵債,其中很多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符合被申請破產條件,形成龐大的“破產板塊”(見表2)。而且,和歷史上相比,2007年以來涉及上市公司破產的案例明顯增多,已經有3家上市公司被申請破產,其中兩家已經進入破產程序。而從2000年到2007年之前,先后僅有8家上市公司被申請破產。 新破產法第2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就可以自主或被債權人申請破產。而且,該法律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沒有作任何限制——無論債權人享有多少債權,哪怕是一分錢債權都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新破產法還優先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尤其是有抵押物權的債權人。 這樣,債權人就有了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動力,而且通過重整程序,企業可以通過資產重組或債權重組等手段,獲得新生。2007年之前被申請破產的8家上市公司,最終都安然度過危機,甚至有些已經脫胎換骨。 據本刊了解,目前被申請破產的上市公司,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目的多數不是為了讓這家公司破產清算,而是希望加快該公司重整,或者是督促當地政府協助完成重組。 2007年4月11日,因2400萬元的債務糾紛,招商局航華科貿中心公司向重慶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破產還債申請書,申請S*ST星美(000892)破產。據了解,法院至今尚未立案,但是“已經上報重慶高院”,立案的可能很大。 S*ST星美總經理胡易東說,公司并不想破產,正在尋找解決辦法。當地政府部門一位官員也告訴本刊:“公司需要進行重組,破產的可能性極小! 此外,*ST滄化(600722)和*ST寶碩 (600155),這兩家河北上市公司也在今年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并均已由法院受理。這兩家公司都處在同一個擔保圈中,可謂唇齒相依,如果有一家破產清算,將累及其他公司,對當地經濟影響很大。目前正在當地政府主導下進行重組工作。(見本期相關報道《*ST寶碩破產重整難度大》)。 *ST寶碩的一位債權人的高管告訴本刊:“*ST寶碩的破產申請其目的不是破產,而是為了促使企業減輕債務負擔,早日進行重組! 據了解,對于一些已經債務沉重、重組面臨困境的上市公司來說,被申請破產也可以視為化解危局的一步妙棋——在新破產法背景下引入的重整和解程序更有利于一些上市公司化解危機。 因為新破產法規定了重整及和解制度,既注重對債權人的公平保護,又強調對債務人的挽救!笆蛊飘a法不僅僅是一個市場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還是一個企業更生法、恢復生機法、拯救法! 從ST輕騎(600698)、ST吉紙開始,上市公司破產重組的操作開始接近新破產法的精神。 以ST吉紙為例,當年其重組難度非常大:已經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公司債務人數量多,債務構成復雜,達成債務和解難度較大:面臨退市,重整時間緊迫。 據了解,當時吉林省有關部門請了國家體改委一位司長擔任破產重組顧問,他們參考了國外企業破產的經驗,決定通過啟動破產程序實施重組,在當時情況下,只有這個路徑可能在極短時間內完成重組。 2005年4月29日,吉林市中院正式受理ST吉紙破產一案,全面啟動債務重組:8月15日,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以全部資產抵償全部債務,破產程序中止:半月后,重組方蘇寧集團與吉林紙業控股股東吉林市國資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及資產重組相關協議,協議約定蘇寧集團以注入天華百潤及華浦高科95%股權為條件,取得ST吉紙控股權:9月8日,ST吉紙將原有的紙業資產與減免后的債務轉讓給吉林晨鳴:12月9日,ST吉紙通過股改議案:12月26日,ST吉紙正式恢復上市。 據本刊了解,ST吉紙置換出去的原有資產現在已經被晨鳴盤活,并吸納了原來50%以上的職工就業。而上市公司自恢復上市后股價表現不俗,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回報。 吉林省證監局局長江連海告訴本刊:“這個案例和新的破產法相符,但當時還沒有這部法律,所以,我們算是創新!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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