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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未勤勉盡責將承擔法律責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7:19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即將面世財務顧問未勤勉盡責將承擔法律責任

  證券時報記者  肖漁

  本報訊 一部上市公司并購業務領域的“保薦辦法”,正在由證監會法律部、上市部、機構部三個部門緊鑼密鼓地制訂,即將問世。據悉,這部名為《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規章,將對財務顧問機構的資格條件、法律責任、責任落實和追究制度等內容進行詳細規定。

  據悉,新《證券法》在有關證券服務機構的界定中,已明確了財務顧問的法律地位。根據《證券法》的授權,證監會此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從機構、人員的準入條件和相關的執業規范、法律責任兩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關于財務顧問的法律責任,據了解,《證券法》對于機構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已有原則性的標準,即“勤勉盡責”,如果做不到“勤勉盡責”,將承擔市場禁入等法律責任。而在即將發布的《財務顧問管理辦法》中,就將對“勤勉盡責”的標準,給出非常具體的規定,如規定哪些行為是勤勉盡責,哪些不是。而一旦沒有勤勉盡責,就將適用《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此外,證券業協會還在考慮從行業規范的角度對“勤勉盡責”進行進一步的規定和細化。

  至于財務顧問業務的收費標準,據悉,《辦法》將不對此做出具體規定。不過,為了防止行業內的惡性競爭,有關部門正在考慮由證券業協會通過指引的形式制訂一個業內的收費標準。

  據了解,為了降低收購人的成本,收購管理辦法僅對超過持股比例30%后繼續收購的行為以及在20%-30%之間成為第一大股東的收購,做出強制聘請財務顧問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對上市公司的公平對待,《辦法》僅根據比例、而沒有按照市值來進行要求。有關人士對此指出,聘請財務顧問的強制性規定,只是適應目前市場化進程還不高情況下的一種階段性安排,將來市場成熟了,也會適時做出調整。

  根據《辦法》,今后一批擁有財務顧問資格的優質券商和咨詢機構,將在未來的上市公司并購中,扮演極其重要的角色,并因此分享一塊豐厚的蛋糕。而除了顧問業務收入外,這些中介機構還能享受到顧問以外的增值業務收入。比如,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今后財務顧問還可通過為收購人提供“過橋貸款”等融資服務來獲利。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規定,收購人的財務顧問要獨立于上市公司。這也就意味著,在要約收購中,上市公司董事會還需聘請獨立財務顧問,但獨立財務顧問不得同時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或與收購人財務顧問存在關聯關系;此外,在管理層收購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也需聘請獨立財務顧問。

  另據了解,目前《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也正在制訂中。屆時,條例與收購管理辦法、財務顧問管理辦法、已發布的五個信息披露準則、以及《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將共同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的完整法規體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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