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司法利器回避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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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9日 16:29 《財經時報》 | |||||||||
本報記者 姚文祥 司法拍賣拆招行政監管,司法裁決避讓《公司法》限制。昆侖琨兩大手法低價格獲得國有股權,更省卻全面要約收購程序。 司法拍賣+司法裁決,同樣的手法玩了兩次,兩步走為昆侖琨順利獲得ST京西的控股
昆侖琨兩次獲得ST京西國有股權的均價為1.61元/股,遠低于ST京西2004年底的每股凈資產值2.04元。盡管國資部門嚴禁國有股權以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價格出售,但如果拍賣程序合法,國資部門便無權否決司法拍賣的結果,近年來很多國有股權在司法拍賣中屢屢因流拍而最終以低于每股凈資產價格成交,正是這個道理。 將ST京西43.01%的國有股權分兩次司法拍賣和司法裁決,顯出昆侖琨的高明之處,其目的在于防止有人橫刀奪愛,保證股權順利落入其手。顯然,如果將43.01%的股權一次性拍賣,一旦有潛在收購者橫里殺出,徹底獲得ST京西的控股權,昆侖琨除了找北京戈德收債之外,也只能望控股權而興嘆。 第一次拍賣24.08%,其時北京戈德手中還持有42.37%的股權,即使潛在收購者競拍到這筆股權,也只能做個沒有實際話語權的二股東。 而通常的游戲規則,潛在收購方若非志在惡意收購,在成為二股東之前勢必要與大股東達成某種默契。既然北京戈德在半年前就已將紅繡球拋給了昆侖琨,潛在收購方即使獲得24.08%的股權,北京戈德還是可以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將ST京西的控股權讓渡給昆侖琨。而在昆侖琨獲得24.08%的股權之后,第二筆股權的拍賣對于潛在收購者已無意義,因此ST京西的控股權,得以順利被昆侖琨攬入懷中。 而在第二次司法裁決之后,昆侖琨所持ST京西的股權由24.03%上升到43.01%,一舉越過30%的全面要約收購線。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基于法院裁決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的,可以向證監會提請要約豁免。據此,昆侖琨雖然持股超過30%,卻可獲得豁免而免去全面要約的繁復程序。 司法裁決的好處,還體現在昆侖琨可以名正言順地規避《公司法》的限制。昆侖琨兩次獲得股權的代價是8048.16萬元,如果是直接受讓ST京西的股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那么昆侖琨的凈資產須在1.7億元左右。雖然不能查知昆侖琨的凈資產值,但一年前改制成立時,其注冊資本只有1.5億元,若要達到1.7億元的凈資產值,意味著昆侖琨這一年來的凈資產增值率必須在11.3%以上。 對于一家并無突出主業的公司來說,達到這一資產增值率也許并非難事,但借道司法裁決之后,因為昆侖琨先是以借款的形式付出7725萬元,其目的本不是為了對外投資,由法院裁決的8048.16萬元的股權同樣不是為了對外投資,從而輕松穿越《公司法》的限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