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業A公司出資糾紛敗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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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7日 10:08 證券日報 | |||||||||
深圳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東省國際關系調研室駐深圳辦事處與深振業(資訊 行情 論壇)A和深圳市南洋貿易有限公司合作興建金龍大廈發生糾紛,金龍公司與省駐深辦起訴深振業A及南洋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號),判令:1、深振業A履行對合作建設“金龍大廈”項目的出資義務和作為建設方的管理職責,出
2005年9月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1、維持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2、變更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省駐深辦、金龍公司與深振業A、南洋公司應共同合作將振興大廈(即金龍大廈)盡快建成,深振業A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出資人民幣13595138.54元,省駐深辦也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出資人民幣8157083.13元。 另我公司應承擔案件的一審受理費和二審受理費211689.30元,承擔審計費312500元,共計人民幣524189.30元。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前指定中介機構所作的審計報告,認為完成“金龍大廈”后續收尾工程尚需3400萬元,根據本案承辦律師的法律意見,深振業A已于2003年度預計2630萬元的損失列入存貨跌價準備(該數據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但因深振業A與有關各方尚未就重新啟動“金龍大廈”需共同承擔的停工損失費、工程修復費等費用的分攤達成一致,故暫不能確定本次判決對深振業A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燁 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