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聯誼案股民仍不服 申銀萬國推托掉大多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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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5日 12:02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 ||||||||||||
所有的律師觀點都認為,該案只有一個虛假陳述揭露日,法院卻人為設置了兩個揭露日,導致賠償發生變化 作者:本刊實習記者 朱小亮/文 問題公司注定是要吸引眼球的。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大慶聯誼(資訊 行情 論
1997年4月上市的大慶聯誼,招股書和1997年年報中作出大量虛假陳述,誤導投資者。公司有關領導貪污、行賄、受賄被查處。并牽出中央、國家機關,黑龍江省有關部門大量干部和大慶市有關領導違紀違法問題。而分批進行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股民已遠遠的超出了600人,這些民事訴訟案共有456起。 2002年8月,該案第一起訴訟正式開庭。2004年12月,黑龍江省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大慶聯誼被判賠約883.7萬元,申銀萬國被判對其中608萬元承擔連帶責任。2005年6月,首批100萬元賠款交付投資者。 為審理高院出臺法規 所有爭議的焦點都集中在法院認定有兩個“虛假陳述揭露日”(簡稱揭露日)上,不僅股民不服,作為被告方的大慶聯誼和申銀萬國證券公司同樣不服。原告與被告方都在一審后進行了上述。但是,省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中,依然有兩個揭露日存在。 據最早代理大慶聯誼民事賠償案的律師之一,哈爾濱長鋒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韓曉林介紹,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1·15通知”)公布,法院才開始正式受理這些賠償案,而正式起訴的時間卻是1年以前。在獲得受理之后,也是經過了近1年的時間,最高法院才在2003年1月9日,發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簡稱“1·9規定”),該案才進入正式審理階段。“1·15通知”確立的是一個受理標準,“1·9規定”是審理的規定,正是在后者的實踐中出現重大分歧,才使得這個民事賠償案出現了如此大的爭議。 “揭露日的規定,是最高法院先后去歐美進行實地考察,還在北京和深圳開過座談會之后,這樣才最終確立的。” 韓曉林評價其為“中國特色的洋為中用”,國外確實也有揭露日的規定,但在一個案件中只有一個揭露日。 而大慶聯誼的民事賠償案中卻出現了兩個揭露日,這卻是國外所沒有的。 爭議于兩個揭露日 此案涉及虛假陳述的事實主要有兩條: 一是為達到申報上市目的,在1997年4月26日公布的上市招股說明書中進行虛假陳述。上市前夕,哈爾濱會計師事務所、萬邦律師事務所,在知情的情況下,為大慶聯誼公司出具了內容虛假的審計意見書和法律意見書。同時,其上市舉薦人申銀萬國隱瞞真實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了含有虛假信息的文件。在以上所有偽造工作完成以后,即將之當做真實信息在隨后的上市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二是在1998年3月23日公布的1997年年報中,進行虛假陳述,虛增利潤2829萬元。同時,4.3億元募集資金未按上市招股書說明的投向使用,而是大量挪作他用,比如1997年5月14日,違規拆借5000萬元給申銀萬國;1997年5月22日和7月3日,各用5000萬元進行新股申購。而以上內容,均沒有于1997年年報真實反映。 由于先后兩次的虛假陳述,法院“順理成章”地認定了兩個揭露日——1997年4月26日為招股書虛假陳述日,其揭露日為2000年4月27日,此日是大慶聯誼公告證監會處罰書的日期;1998年3月23日是年報虛假陳述日,其揭露日為1999年4月21日,此日是大慶聯誼首次公告涉嫌造假,正被調查的日期。 問題就出在法院認定的年報虛假揭露日上。1999年4月21日,大慶聯誼在媒體上發布的一條公告:“我公司因涉嫌利潤虛假,募集資金使用虛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法院認定這句話僅是對年報虛假陳述的揭露,而不涉及上市招股書的內容。 韓曉林說:“大慶聯誼這種對股民的侵權行為是分兩次揭露的嗎?這句話無論從中文文法,還是邏輯上判斷來說,都應指全部的虛假陳述,即同時包括招股書和年報的虛假陳述。所有的律師觀點都認為只有1個揭露日,即1999年4月21日,法院卻人為的設置了兩個揭露日。” 兩個揭露日,兩個賠付額 法院對具體的賠償額也不是按實際的買入賣出差價進行計算,而是用一個極其復雜的公式計算出一個基準價,用買入價減此基準價來計算賠償額。這個計算公式是——自揭露日始整個換手率達到5000萬股(此為大慶聯誼總的流通股本)那一天止,期間每天的收盤價加起來,除以這些天數。這樣得出了兩個不同的基準價,2000年揭露日的賠償基準價為每股13.5元,1999年的賠償基準價為每股9.65元。 “原來所有的訴訟標的加起來,大概為2000萬元左右,而最后判決的只有1000萬元左右。由于有兩個揭露日,使得該案的整個賠償額與訴訟標的相比,下降了近50%。因為根據“1·9規定”,股民在1997年4月26日至1998年3月23日之間買入,于2000年4月27日前賣出的,得不到任何賠償,這一部分占到了整個訴訟標的10%左右;在2000年4月27日后賣或持有,他們所獲得的賠償額與訴訟標的相比,也少了近40%,因為此時計算的基準價為13.5元,獲賠額每股比以1999年揭露日的賠償基準價9.65元計算的,少了近4元。”韓曉林說。 第一個開庭、第一個獲判的股民陳志華,在1998年1月7日前,先后買入大慶聯誼700股股票,平均價格為25.39元,到判決時一直未賣,他的損失共為12615元,就是因為兩個揭露日的認定,最后只獲得了8000多元的賠償。 相比之下,上海的李幸生的損失就只能用“慘”來形容了。他在1997年8月8日買入大慶聯誼10000股股票,時價每股26元,共用了26萬元,于1999年9月3日全部賣出,賣出價為12.1元,共損失了169000元。而在第一次敗訴后不服,又進行了上訴,結果依然敗訴,先后兩次訴訟又交給法院訴訟費共計8700元。 終審不能讓所有人信服 在黑龍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李幸生的二審判決中,有這樣一段話:“此系大慶聯誼對利潤、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公布的虛假信息的自我更正(指1999年4月21日大慶聯誼的公告),雖然如上訴人李幸生所言公告沒有直接表述更正的事項為1997年年報,但是根據推斷該公告揭示了包括欺詐上市在內的所有虛假陳述行為,并據此確定公告日為被上訴人大慶聯誼欺詐上市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亦并無充分根據。” “這段判決詞,讓此案判決的硬傷充分暴露于人們眼前。”韓曉林說,“法院又不是傻子,顯然是有意為之。” 在3年的民事賠償訴訟中,律師與大慶聯誼在很多問題上存在分歧,但是有一個觀點卻是相同的,那就是——雙方都認為其實只存在一個揭露日,而不是兩個。律師認為1999年4月21日才是揭露日,而大慶聯誼的觀點是2000年4月27日。若照大慶聯誼的觀點宣判,股民損失的80%將得不到賠償。韓曉林說,“民事訴訟是需要雙方共同認可的,而目前顯然是分歧嚴重,雙方都不服法院的判決。” 韓曉林說:“這一是個沒有意義的判決,對股民的維權來說,無法用它作標準進行判斷。” 此外,作為大慶聯誼的上市保薦人申銀萬國證券公司,在為大慶聯誼編制發行上市的申報材料時,對有關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未作認真核查,致使申報的材料含有重大虛假信息,因而成為了第二被告。韓曉林說,“這個審判使申銀萬國成為此案的最大受益者,正是兩個揭露日的認定,使得申銀萬國推諉掉了極大一部分的責任。而目前,照執行的情況看,申銀萬國也是不用實際出錢的。申銀萬國在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中,始終沒有承認自己有錯。” “很多人對這個判決并不服。還有為數不少的股民打電話來問,還能不能起訴。”韓曉林對《證券市場周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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