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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會變"吵架會":河南股民狀告清華同方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8日 12:1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股改時再忽悠對比中顯貓膩

  中華工商時報消息日前,鄭州市股民袁玉珠一紙訴狀擬將清華同方(股票代碼:600100)的5個大股東告上法庭。袁女士的代理律師王振安從北京傳來消息稱,起訴狀已正式遞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按照有關規定,高院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河南規范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振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這是一個公益官司,他已接受了袁女士的委托,起訴清華同方的大股東北京清華大學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清華控股)、江西清華科技集團公司、北京首創集團等5個非流通股股東違反了《公司法》第130條第2款的規定: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該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清華同方是中國證監會確立的首批4家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公司之一。然而,在5月26日的股權分置改革投資者溝通會上,清華控股董事長榮泳霖與要求進一步讓利的流通股股東們對話時表示:方案沒有更改的余地。由此,溝通會變成了吵架會。

  6月1日,繼與流通股股東進行現場溝通之后,清華同方又通過網絡就股權分置改革問題與流通股股東進行了長達3個小時的溝通。

  首批試點的其他公司中,均采取了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送股的方式,為什么清華同方沒有采取這樣的方式?對此,清華同方股權分置改革保薦機構西南證券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徐鳴鏑認為,這主要是基于對公司業績增長的信心。而公司之所以沒有選擇直接送股的方案,主要是因為公司經過近三年的業務整合,目前各項業務運行情況良好,發展前景廣闊,此時主動增加股本正是體現了公司對未來業績增長的信心。

  榮泳霖稱,考慮過大股東直接送股的方案,主要是流通股成本的攤薄,不如公司目前的方案。按4月30日收盤價8.7元計算,如直接送3.56股,流通股股東持股成本只能降低為6.41元;而按目前方案,流通股股東持股成本降低為4.35元,有更好的獲利空間,同時也符合股票價值回歸的趨勢。預計公司業務的發展也將彌補收益的攤薄。

  對于流通股股東提出的縮股建議,西南證券收購兼并部副總經理李陽認為,縮股雖然可以提高每股收益,以使二級市場股價上揚,但按照市場的一般規律,會出現股價漲幅明顯低于每股收益提高比例的情況,使得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能夠真正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以縮股方式支付對價只在賬面計算時有意義。

  而另一個牽動投資者神經的問題是公司為什么沒有做出應有承諾,其目的令人質疑。除了清華同方外,其他三家試點公司都進一步承諾,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后一定時間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同時對交易價格底線做出承諾。

  對此,清華同方董秘孫岷解釋道,清華控股把持有同方股票作為長期戰略。特別是8年來在清華同方的發展中,清華控股傾注很多的資源,使公司從原來銷售收入的1.8億元增加到2004年的81億元,因此清華控股不會減持。

  這樣的補償方案有點類似購物返券,與流通股股東曾付出的成本不成比例,對照大股東的實際購股成本,袁女士當然不會滿意。王振東律師說。

  袁女士認為非流通股股東嚴重違法的根據是,2001年5月,她在南方證券鄭州伊河路營業部陸續買入清華同方發行的流通股550股,成為清華同方的流通股股東。而清華同方的5個非流通股股東們,在1997年4月30日首次公開募集成立發布招股說明書時,實際平均認購價為1.5377元/股,但是,該次發行中社會公眾的認購價為8.28元/股。

  袁女士認為,這次公開募集設立清華同方,系同次發行股票,非流通股股東未按8.28元/股的公眾發行價格購買,非流通股股東違背了《公司法》關于同股、同價、同權、同利的規定。于是,袁女士要求清華控股等5家被告支付原始認購差價和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向清華同方補繳股票差價46319.601萬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全四清牛衛國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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