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網 備受關注的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目前有了新進展,21世紀網從多位律師處獲得的信息顯示,2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裁定被告光大證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并駁回管轄權異議。
代理此案的一位律師告訴21世紀網,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光大證券的管轄權異議說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確認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的管轄權,投資者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維權顯然更進一步。
光大證券提出管轄權異議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轟動全國,導致眾多股民受到較大損失。隨后,全國各地股民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向光大證券提起索賠訴訟。
不過,由于法院管轄地一直存在爭議,全國少有法院受理此案。證券法雖然早已確定股民對內幕交易的侵權行為具有索賠的權利,但內幕交易的相關法律適用細則時至今日仍舊未出臺,導致有法無法依的局面。
而隨著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指定管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后,情況出現了重大變化,這一法律適用上的空白終于開始被填補,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開始受理內幕交易的索賠案件。
但是,對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投資者維權訴訟,作為被告的光大證券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21世紀網拿到的一份《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光大證券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共有三點。
首先是作為投資者的原告基于被告光大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因異常交易導致股市暴漲后不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對原告造成嚴重誤導,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買入50ETF基金,以及被告在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 22分利用內幕信息賣出ETF基金和賣空股指期貨合約導致其遭受損失等事由提出本案訴訟,上海市二中院將原告的不同訴訟事由一概以“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為案件受理造成本案案由名不副實、原告以被告的信息誤導行為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指定管轄的通知》所規定的“起訴人以證監會對光大證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確認的違法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精神。
第二個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被指定管轄的法院應當是確定的。而《通知》同時指定了38個法院,并且沒有明確規定法院管轄個案的規則。
第三個理由是,如果從最方便原告起訴的角度,原告的住所地不在上海,不屬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
基于以上三點,光大證券認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的法律依據不足。
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
2月10日,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律師吳立駿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民事裁定書,明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具有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對于光大證券提出的觀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均給出駁回理由。依據原告訴狀,原告認為其在2013年8月16日13點至14點22分期間進行與被告內幕交易行為相關聯的股票、基金和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產生了投資損失,系由于光大證券2013年8月16日所涉違法違規行為所致,因而提起本案訴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該訴訟屬于侵權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靜安區,屬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所以對本案有管轄權。
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光大證券“8•16”內幕交易事件引發的民事賠償訴訟影響重大,屬于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第一審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有權對本轄區內的案件行使管轄權,受理本案并無不當。
同時,根據《通知》,對于光大證券“8•16”內幕交易事件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指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管轄,故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轄本案亦符合《通知》的規定。
至此,長達半年的管轄權懸念基本確定,即符合條件的全國股民,可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索賠訴訟。
辦理本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的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律師吳立駿提示投資者,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13點至14點22分之間買入滬深300指數對應的300只股票中任意一只股票,或在前述時段曾經買入180ETF、50ETF、IF1308、IF1309、IF1312、IF1403股指期貨多頭合約的投資人可以報名參加向光大證券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索賠。
吳立駿認為,前述條件已經依據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縮小了有資格參加索賠的投資人范圍,以便實施精確起訴并得到預期獲賠的效果。符合條件的全國股民,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師提起索賠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1世紀網董蘭蘭郵箱:dongll@21cbh.com 編輯:邢智)
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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