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鄭佩珊 發自北京
券商首例“老鼠倉”案件宣判后不到3個月,第二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日前,原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楊丙卿,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證券交易,被提起公訴,此案將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楊丙卿在中金公司任職期間,利用手中掌控的客戶賬戶配合自己的個人賬戶,操作了深天馬A(000050,SZ)、廣州浪奇(000523,SZ)以及萬家樂(000533,SZ)等股票,從中獲利200余萬元。
對此,中金公司相關人士則表示,“你提到的此人早已離開中金公司,我們對他的行為不予以置評。”
昨日(1月14日),一名券商高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隨著券商資產管理行業的不斷擴張,管理層對該行業的監察將更嚴,將來可能會有更多的“老鼠”被捉出來。
建“老鼠倉”獲利200余萬
在中金公司資管部擔任投資經理的兩年時間里,楊丙卿同時負責兩只理財產品。在“成績單”仍有升值空間的時候,他卻一心撲在了“副業”上。
對于年僅30歲的楊丙卿而言,栽在“老鼠倉”上,意味著“前途盡毀”。
從楊丙卿的簡歷來看,他可謂“年少有成”。從中國科技技術大學取得碩士學位之后,楊丙卿進入了廣發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擔任高級研究員一職。2008年3月,他又順利進入國內三大券商之一的中金公司,擔任資產管理部高級研究員。
2009年8月,楊丙卿在中金公司有了第一只自己負責的集合理財產品——“中金配置”。2010年1月,他又擔任中金公司另外一只集合理財產品“中金基金優選”的投資經理,可謂“春風得意”。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在同時掌管了兩只集合理財產品后,楊丙卿卻搞起了“副業”。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2009年至2011年6月間,楊丙卿在擔任中金公司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之時,手中負責管理4個銀行共5個企業年金理財賬戶的投資。楊在負責管理投資之時,利用手中掌控的多個賬戶,多次搭建“老鼠倉”。楊丙卿手中實際掌控了一個名為 “陳笑蕊”的私人賬戶,并找了兩名人員配合他手中的多個賬戶,一同操作深天馬A、廣州浪奇以及萬家樂等多只股票,并從中獲利200多萬元。
所謂“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楊丙卿正是利用了手中多個賬戶的資金,指使兩名其他人員來操作上述 “陳笑蕊”的私人賬戶。公訴機關稱,楊有時候也親自進行該賬戶的操作。
在獲利200多萬元之后,楊丙卿于2011年離開了中金公司。《每日經濟新聞》查閱資料發現,楊丙卿負責的“中金配置”在2010年虧損了5.06%,另一只集合理財產品“中金基金優選”也因虧損超過了16%,在發行三年后被迫清算。
2012年5月4日,楊丙卿被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6月9日被北京市檢二分院批準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楊丙卿作為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整治“老鼠倉”范圍擴大
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信息,楊丙卿在職期間操作了至少3只股票,即萬家樂、廣州浪奇和深天馬A。
在楊丙卿擔任中金公司資管部投資經理之時,這三只股票中的兩只創下了歷史最高股價,剩余一只的股價也一度接近歷史最高點。
早在2009年4月2日,萬家樂的“離奇”走勢,就讓媒體質疑是否存在“老鼠倉”,因為“神奇的萬家樂讓大家欣賞到了股價從地獄到天堂的一幕”。
當天,萬家樂開盤走勢平穩,到9時43分時,突然一筆9690手的賣單,直接將股價砸到了4.23元的跌停價。但這一股價停留了短暫幾分鐘之后,又立刻恢復到4.74元的正常波動價,接著股價便一路飆升,直奔漲停。從盤面看,這種單針探底的“送紅包”走勢,很容易給人“老鼠倉”建倉的猜測。
廣州浪奇同樣受到“老鼠倉”的質疑。在楊丙卿被揭露之前,上海紫石投資公司董事長張超以及華富基金旗下的華富競爭力就被懷疑在廣州浪奇上建“老鼠倉”,而張超也被證實接受了證監會的調查。
在楊丙卿案之前,券商“老鼠倉”案件已發生過一起,原西南證券副總裁兼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季敏波落馬。公訴機關指控其涉嫌內幕交易買賣股票20余只,累計金額5400余萬元。
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季敏波利用職業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營信息,通過其親友控制的多個個人證券賬戶,同期于西南證券自營賬戶買賣相同股票40余只,成交金額5000萬元,獲利約2000萬元。最終,季敏波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人民幣60萬元。
屢禁不止的“老鼠倉”,一直是基金行業的頑疾。剛剛完成修訂并將于6月1日起施行的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并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上述券商高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隨著《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完成,監管層對“老鼠倉”的打擊目標正指向券商資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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