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錦
A股史上首例最大的烏龍事件將光大證券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雖然監管機構于16日展開調查并在18日公布初步調查報告,但是事件還未最終定性。
目前看來,即便光大烏龍買盤并非早有預謀,但其利用信息不對稱之機的賣空行為,難脫內幕交易甚至操縱市場之嫌。
“光大證券在現貨市場上做多,拉高股指,而后光大期貨在期貨市場下了七千多張空單,雖然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機構,但是二者都是光大集團的子公司,一個正向,一個反正。現貨虧損少,期貨賺多,打個比方現貨虧三億,期貨賺二三十億,如果光大無法解釋清楚的話,肯定是操縱市場。”原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但是,也有證券訴訟律師認為根據目前已公布的情況,光大存在過失是可以確定的,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還有待進一步的證據佐證。
本報采訪了解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不論光大在16日的操作是存在過失,還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都在所難免。在18日的通報中,證監會稱已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并會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理。
如果光大的操作最后被定性為內幕交易或者操作市場,光大所面臨的不僅將被監管層處罰,相關責任人還將面臨牢獄之災。
過失或操縱市場?
8月16日上午11時5分左右,上證綜指瞬間上漲5.96%,中石油等權重股均觸及漲停。
經核查,光大證券系統存在缺陷,導致其在11時05分08秒之后的2秒內生成兩萬余筆預期外訂單,被發送至上交所,增持了72.7億元的股票。
此后,為對沖股票持倉風險,光大證券上午賣空股指期貨1F1309空頭合約253張,當日下午總共賣出50ETF、180ETF金額約18.9億元,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共計6877張。
對于光大下午賣空股指期貨空的操作,市場上質疑為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
在上午11時發現異常至下午2:19時發布公告之前,除了光大證券知道大盤必定下跌外,整個市場都還在憧憬猜想各種利好消息。
“事情發生之后,很多投資者不可能像光大證券一樣清楚情況,對其他投資者不公平。因為信息還未公開,光大接觸的是內幕信息,在信息未公開前賣空股指期貨空單,操作是有瑕疵的。”北京市律協證券期貨專業委員會委員、天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振武對記者表示。
對此,光大董秘在18日回應稱,當天突然增加的交易是要最大限度減少公司損失,股票的交易是T+1,只能通過ETF操作,但由于ETF流動性局限,所以光大證券只能通過股指期貨(對沖風險),這是降低公司損失的第一反應。
內幕交易指知情人從事于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異常的屬于內幕交易。
根據最高院于2012年頒發的對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相關交易行為異常的情形之一為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合約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
從目前各方公開的信息來看,只能確定光大證券在上午賣空股指期貨空單253張,下午交易時段的賣空尚不清楚。
18日下午,有媒體記者在光大的新聞發布會上問到,16日下午,光大證券大舉做空股指期貨具體的時間點是什么,但是光大方面并沒有從正面回答。
“11時發覺異常之后,光大就不應該做空了,這個時候做空,光大無論如何都有操縱市場的嫌疑。”朱少平說。
這是市場對光大證券的另外一個質疑。
《證券法》將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歸為操縱證券市場。
“光大證券在現貨市場上做多,拉高股指,而后光大期貨在期貨市場下了七千多手空單,雖然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機構,但是二者都是光大集團的子公司,一個正向,一個反正,現貨虧損少,期貨賺多,打個比方現貨虧三億,期貨賺二三十億,如果光大無法解釋清楚的話,肯定是操縱市場。如果光大無法解釋清楚的話,肯定是操縱市場。”朱少平稱。
光大證券董秘回應稱:“當天增加現貨70多億元的股票,當時就懵了,立即做空股指期貨是最大限度減少風險,是個本能的反應,并不是操縱市場。”
事實上,對光大證券操作不同的定性,處罰亦有區別。如若最后將光大的操作定性為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光大所面臨的不僅是賠償責任,甚至是牢獄之災。
根據《刑法》180條規定,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單位,在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證券,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據該法第182條規定,單位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同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亦有投資者將矛頭指向光大的信息披露不及時。
“事發太突然,沒有及時公告,事關重大,涉及系統很復雜,我們要保證信息披露更加嚴謹嚴肅,時間上有所延遲。”光大董秘回應解釋稱。
“如果事發后光大公告得不全面或者不真實,也會面臨著虛假陳述的指控。”朱振武分析稱。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證券訴訟律師羅少華認為根據目前已公布的情況,光大的存在過失是可以確定的,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還有待進一步的證據佐證。
民事賠償在所難免
18日,針對光大證券自營交易的異常情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發現人為操作差錯,初步原因是光大證券該項業務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缺陷,信息系統管理問題較多。
然而,光大證券的這一烏龍事件,卻使現貨市場上追漲殺入的投資者損失慘重,期貨市場上的多空雙方均有損失。
“如果光大失誤了沒有反向操作,是不用賠償的。但是光大進行了反向操作就必須賠償。”朱少平認為。
“從目前來看,至少光大的過失是可以確定的,法律過失造成他人損失還是需要賠償的。”羅少華對本報記者表示。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證券法》亦規定:內幕交易或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光大證券相關負責人在18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也表示“將認真配合證監會的調查,在調查基礎上,對投資者可能出現的損失,依法履行職責義務。”
投資者的賠償亦面臨著困難。
羅少華認為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的難點,在于難以確定受損對象、受損范圍及責任范圍。
另外的難點在于《證券法》尚未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賠償有詳細界定,最高法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
“官方調查結果是索賠的依據,是索賠的前置程序,而不可能由股民直接提起訴訟。”證券索賠律師郝俊波告訴記者,“監管層可以做出行政處罰,具體到股民,根據目前的法律,受損股民想要獲賠,必須自己去起訴光大證券。”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