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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周五公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為創新業務的申請預留更寬空間
陸媛
證監會昨日公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下稱《規定》),其中提到自12月1日起證券公司可以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但證券公司人士昨日表示,還需等待證監會的通知文件以明確滿足哪些詳細條件方可申請融資融券試點業務,因此最快也得12月展開該業務。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昨日表示,《規定》意在為2005年10月修訂后的《證券法》提供配套細則支持,對證券公司業務的表述進行適當轉換,并吸收了在征求意見期間全社會的反饋建議,為創新業務的申請預留了更寬的空間,“以前對券商的規定是,滿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請增加新業務,現在只要滿半年即可。”
《規定》全文中僅有一處提及“融資融券”,但這最受證券公司人士關注。《規定》第十二條指出,證券公司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前,不得經營申請增加的業務,也不得進行與申請增加的業務有關的宣傳推介、聯系客戶等營銷活動;證券公司獲準增加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業務,應當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采取有效措施,開展與該業務有關的法制宣傳、知識普及和風險提示等投資者教育活動。該《規定》自12月1日起生效。
昨日接受本報采訪的多位券商管理人士認為《規定》有兩層含義,今年12月前不會接受融資融券試點申請,也即融資融券試點并非如此前預計的最快11月底就可以做;《規定》意在打開融資融券等創新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通道,但需要準備哪些具體材料、滿足何種條件才能申請融資融券試點還應等待證監會另行通知。 當然也可以找到辦法最大化減少12月1日實施日對融資融券試點業務的影響,一家參加融資融券試點聯網測試的券商管理人士說:“假如證監會能夠以電子郵件的方式便捷地通知我們融資融券試點需要的材料,讓各家券商可以提前準備好材料,12月1日當天馬上申請,那是完全可以提高該業務獲批速度的。”
否則很難在今年年內看到融資融券試點業務的正式展開,因為有包括籌備和遞交申請材料在內的很多流程需要完成,上述人士對融資融券的進程表示了一定的擔憂。“12月1日券商遞交融資融券試點申請材料,材料通過的話,然后是證監會現場審查并給予融資融券試點資格,那么年內很難正式啟動。”
對于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兩項創新業務能否同時申請,證監會上述官員解釋說,《規定》提到再次申請新業務時的上限是兩項,“融資融券是可以的,但是股指期貨要分自營還是經紀,如果是股指期貨經紀業務的申請,那么只有期貨公司可以,而股指期貨的自營則是要經過證監會的批準才能做這樣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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