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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中國證監會今日發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對券商經紀、投行及創新業務審批放寬,并首次對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訂立相關規定,該規定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被獲準提供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采取有效措施,開展與該業務有關的法制宣傳、知識普及和風險提示等投資者教育活動。這是證監會自今年10月5日宣布啟動融資融券試點以來,首次對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訂立相關規定。
此次業務范圍放寬后,證券公司可增加和減少業務種類,但業務范圍的變更應當經證監會批準。另外,證券公司一次申請增加的業務不得超過2種,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距前次申請間隔時間由1年縮短至6個月。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正式發布的《規定》對針對對法律意見書提出建議把法律意見書的材料刪除、建議增加減少業務種類的申請材料,例如提供平穩處理客戶相關事項的書面承諾,監管部門經研究后給予了采納;此外,在增加業務種類的審慎性要求方面,《規定》明確需將前次申請業務開展情況以及現有業務經營管理狀況作為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的條件之一。
另外,據新浪財經了解,如果股指期貨相關產品被獲批,未來證券公司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可以申請股指期貨的自營業務,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可以申請股指期貨的經濟業務。(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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