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馬紅雨
隨著12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的公布,已存在13年的境外上市“456”門檻(1999年發布的凈資產不少于4億元、融資規模不低于5000萬美元,以及稅后利潤不少于6000萬)將徹底成為歷史。根據上述指引,境內公司可自主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請。
“境內公司兩條境外上市通道中的H股這一條已率先得到疏通,兩扇大門中的一扇順利打開。”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微博]表示,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更具意義、更多價值的另一扇門,即紅籌上市之路,建議有關部門順應潮流,把這扇至今仍然關閉的大門也大膽地打開。”
隨著民營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已有越來越多的內地民營企業選擇到海外資本市場上市,以滿足其不斷擴大的融資需求。20多年來,中國企業海外上市有兩大途徑,一是H股直接上市,二是紅籌股間接上市。前者是以境內注冊公司的身份直接上市,多年來基本為國有企業所獨享;后者則是在離岸的島嶼上注冊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再反收購境內公司,或者在二者之間利用VIE(可變利益實體)模式建立一種利益上的協議控制關系,已成為眾多民企和中小企業的上市渠道。
但自從 “2006年第10號文”,即2006年9月起由商務部等六部委制定并施行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出臺以來,紅籌上市的第二種方式便嚴重受阻。“表面上看, 10號文并無明文禁止海外紅籌上市的內容,但該文出臺六年來,至今沒有一家企業能夠以實事求是的方式,按照文件要求通過審批和實現海外上市這一事實本身,卻充分證明了它對紅籌上市的扼殺作用。” 中企聯管理咨詢委員會副主任李肅強調。
“當前A股排隊上市的企業幾乎都滿足境外上市的標準,應適時對10號文進行修改,放寬企業境外上市條件,為企業提供便利的境外融資通道,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并及時為IPO擁堵分流。”劉紀鵬強調。
“證監會等部門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存在,鼓勵業界專家獻智獻策,我們將把相關建議近期呈送六部委。”劉紀鵬最后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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