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羅諾 北京報道
3月3日,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主席助理朱從玖對外表示,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下一步的主要舉措是完善市場約束機制,證監會擬在近日對外公布新股發行改革后續措施。
這是自春節前夕,監管層關于新股發行體制再改革的最新態度。
“定價權”給市場
“新的新股發行制度開始走市場化道路,這無疑是一個進步,我認為新的新股發行體制所走的市場化道路的大方向是不應該改變,也不能改變的,這是符合目前資本市場發展的。”華生坦言。
但為何新的新股發行制度在短時間內遭受市場如此大的質疑?如果說新的發行體制是將“定價權”給市場,那些有資格參與詢價的機構為何不顧實際標的股票的價值而漫天喊價,而造成了原本寄希望于采用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博弈”來使得發行定價合理化的初衷相悖?
“這其中包含了新股發行方、承銷方以及市場投資者之間的博弈。”深圳一家券商高層向記者表示,而在這場博弈的背后,則是上述三方與有關國內畸形制度的“對賭”。
“對于投行而言,股票的融資額越大,就意味著其所做的這個項目的收益也越大。”上述深圳投行負責人稱。股票發行費用一般包括申報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評估費用、保薦費用、承銷費等,但除了承銷費用外,其他大部分都為固定費用,據前幾年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收取承銷費用的標準為:包銷商收取包銷傭金為包銷股票金額的1.5%-3%,代銷傭金則為實施售出股票總額的0.5%-1.5%。
無論是按發行的承銷費率計算,還是發小盤股的“底薪制”計算,一個硬道理是,只要股票價格越高及融資額越多,那么其所獲得的利益也就越多。
對投資者而言,按新的定價方式,如果自己報的價格過低,則可能就拿不到自己需要的足夠份額的股票,于是紛紛報出高價。
從更高的層面來看,新股發行方、承銷方以及市場投資者這原本相互博弈的三方又在一定程度上結成統一主體與有關政策制訂方“對賭”博弈。
“目前我們所謂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只是停留在定價方向上的市場化改革,而在與新股發行相配套的其他方面卻始終還是以“計劃”監控手段進行,所以如果僅僅在定價方面走市場化,那么新股發行制度將永遠處于“半市場化”狀態。如果新股在其上市審批方面市場化,在上市公司再融資方面也推動市場化,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上也同樣采用市場化,那么這樣才能使得新股發行制度真正市場化。”華生告訴記者。
再改革
“試圖利用一個機制來解決長期困擾資本市場的問題,是完全不切實際的。”湘財證券副總裁兼首席經濟學家李康博士告訴記者,一方面,國內監管層擔負著維護資本市場穩定的責任,保護投資者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推行整個市場的市場化進程,這對投資者又會產生風險,這兩方面的矛盾使得很多歷史性的遺留問題不可能通過一個單一的市場機制的轉變而發生徹底的改變。
“堅持走市場化的道路是不能夠再回頭的,在2001年時,國內的發行體制曾進行過類似放開的嘗試,但遺憾的是,當時的時機可能并不成熟,而最終又回到了窗口指導的‘老路’上,但這一放一收,某種程度上反而使得其對市場的傷害更大。”李旭利指出。
的確,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即使是半市場化的體制,也比之前更為進步,但在大方向不變的情況下,有許多細節更有待完善。
李康認為,有關新股發行制度的完善,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著手。
首先是對于保薦人制度的改革,在國內市場開始市場化、公開化的同時,保薦人的圈子卻始終相對封閉,其準入的門檻也造成了這個行業的壟斷機制。由于保薦人的稀缺,使得很多保薦人在公司上市中所起的作用,包括其承擔的風險和其高收入是不對等的,許多保薦人對于其項目公司的認識可能并不清晰,但其職責往往只是確保公司高價發行上市,而這個圈子的封閉,缺乏應有的競爭機制,使得其承擔的責任過小,迫切需要迅速放開保薦人市場。
其次,要實現參與新股發行詢價人員的市場化、詢價過程的公開化及詢價之后的責任化。因為能夠參與詢價的有關機構并未做到全面的市場化,而這些機構也只是參與市場投資的一部分而已,那么擴大詢價的參與范圍才能和新股定價市場化相掛鉤,詢價過程也應該公開化,而至于詢價之后的責任化,則是對于詢價方是否故意抬高股價的一種有效的監管。
再者,在實施新股發行機制的時候,對于國內已經形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而言,應該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上市公司采用不同的分級對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