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郭成林
證監會近日公告,將于3月5日審核杭氧股份IPO申請。資料顯示,杭氧股份擬于深交所發行7100萬股,發行后總股本4.01億股。公司目前主營空氣分離設備、工業氣體產品和石化設備的生產及銷售業務。
預披露材料顯示,公司目前大股東為杭氧集團,持股76%;二股東為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持股22.5%。有趣的是,此次杭氧股份IPO保薦人是華融公司持股99%的華融證券。由此,公司于預披露材料中陳列了一項非常獨特的風險提示:關聯保薦和承銷風險。
據證監會《保薦辦法》規定,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等持有發行人股份合計超過7%,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后者為第一保薦機構。
基于此,華融證券“獨吞”杭氧IPO的保薦業務已有違規之嫌。但華融公司隨后在招股書中承諾,將于杭氧股份完成上市并在限售期滿后,根據相關政策、規則,減持所持股份直至持股比例降低到7%的范圍內。這可算是一種“事后補償”。
不過,公司尚未上市而二股東即已承諾減持至7%以下。以杭氧發行后華融持股比例18.56%計算,再加國有股轉持影響,實際需減持股數至少4473萬股,占發行后的總股本高達11.15%,減持壓力之大可見一斑。
此外,若再回看杭氧的股權沿革,華融愿意入股當二股東或正源于前者的上市預期。預披露材料顯示,2000年華融接過工商銀行對杭氧基團的債權,并約定將所持6000萬債權轉為杭氧有限公司(杭氧股份前身)股權。
在債轉股的同時,華融即與杭氧達成“類對賭”協議,約定杭氧有限完成股份化改制后三年內若未完成上市,則華融有權要求杭氧股份從第四年起分五年等額回購所持股權。
2002年,杭氧完成股改,但至2005年公司并未實現上市,此后到了2008年9月3日,華融承諾放棄行使協議賦予的權利。耐人尋味的是,2005至2008年間,華融并未履行過“被回購”的權利,僅在2005年末轉讓了1300萬股杭氧股份給杭氧集團,約占所持股權的21.6%,類似于曲線履行了權利,其后亦未再有出售行為。這期間,頗顯“急功近利”的華融為何不再繼續減持?或與公司本次IPO存在什么微妙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