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體制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新股定價、承銷和發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關安排。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漸趨成熟,我國上市公司的篩選機制以及新股發行體制經歷了由行政主導向市場化方向不斷演進的發展過程。
一、1999年7月1日前,IPO定價由發行人與承銷商協商確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中國證監會以市盈率上限方式控制發行價。新股全部向公眾投資者發行。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實施前,證券市場處于建立和發展初期,受當時經濟、社會和法制環境的局限,股票發行采用額度制和審批制,由政府選擇、推薦公司上市,發行價格亦由監管部門批準,發行上市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這一時期,新股發行價格由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協商確定,買方未能參與價格形成。監管部門主要采用限制發行市盈率的方式對發行定價進行管制,具體市盈率標準期間做過多次調整。
二、1999年至2001年上半年,發行市盈率管制逐步放松,開始嘗試詢價機制。發售方式上則引入了法人配售,開始試點市值配售。
1998年頒布的《證券法》明確規定,“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核準”。發行人以及主承銷商根據要求向證監會報送定價分析報告,作為核準發行的重要依據。定價方面開始嘗試引入詢價機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通過配售對象推介會等方式了解需求,確定最終發行價格。
在發售方式上,上網定價發行仍是這一時期主要的發行方式,1999年7月開始引入法人配售(分為戰投和一般法人)。2000年2月后,部分公司在新股發行時拿出一定比例的股份進行網上市值配售,半年后因技術原因暫停。
三、2001年下半年至2004年,監管部門重新對發行市盈率進行嚴格管制。市值配售全面推行。
2001年3月-2004年,新股發行上市實行主承銷商推薦制,監管部門對推薦數量進行通道限制。公司發行上市改由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監管部門核準,市場機制開始發揮作用。2001年下半年股市大幅下挫并持續低迷,為控制市場風險,監管部門對新股發行重新采用限制發行市盈率上限的方法(不超過20倍)指導發行定價。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在事先確定的價格區間內通過累積投標詢價,并考慮募集資金的總量來確定股票的發行價格。
在發售方式上,一定發行規模以上的公司可選擇網上發行和網下配售。網上發行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5月采用累計投標方式申購,2002年5月后,所有公司發行的新股均采用市值配售,2006年新老劃斷后恢復資金申購;2004年底詢價制度推出之前,網下發行則一直采用法人配售的方式。
四、2005年以來,監管部門根據法律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新股發行遵循詢價制度。采用向基金公司等六類合格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的方確定發行價格。監管部門不再對新股價格進行核準,僅在必要時進行適度的指導。
發售方式上,詢價制度實施后至新老劃斷前,新股發行仍然采用市值配售的方式。2006年新老劃斷后,取消了市值配售,代之以網下詢價配售與網上資金申購相結合的發行方式。網上網下均為資金申購。
(于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