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10周年兩論證專家“點贊” 建言“二次股改”、修訂《公司法》
編者按
匆匆十年,股改已幾乎成為歷史名詞,這項被寄予厚望的改革也近乎完美收官。但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纏繞A股市場的那些頑疾并沒有因此而痊愈。大小股東利益一致的美好愿望偶爾也會化為泡影。新近發生的ST博元的故事,甚至讓這一切成為笑話。這或許足以證明,A股市場的改革仍然在路上,誠如華生[微博]教授所說,我們還需要“第二次股改”。
導讀
在華生看來,總體成功的股改的確也難免有些遺憾,為此他也多番提出“二次股改”的概念。“二次股改就是發審制度的市場化。過去10多年,發行、再融資等市場化問題仍受行政控制。”華生說。
本報記者 安麗芬 廣州報道
4572.39點。這是滬指在本輪牛市中最新的一個記錄,同時也是逾7年來的新高。
就在短短的1年以前,滬指還在2000點上下掙扎不休,但如今人們已經將目光重新聚焦2006年那一輪空前的牛市。
上一輪牛市的主要催化因素被公認為是轟轟烈烈的股權分置改革。其標志性事件是證監會[微博]2005年4月29日發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轉眼間,這一幕已過去整整10年,期間A股更是經歷了滄海桑田的巨變。
對于重歸牛市的A股而言,與股改重要性不相上下,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的注冊制改革,也已經推出在即。
在這樣的時刻,回顧10年前的那場改革,或許能給我們以新的啟示。
在彼時受證監會之邀參與股改論證的經濟學家華生看來,“10年前的股改主要明確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產權關系,總體是很成功的。”
但是2005年的股改仍有一些未完成的清單,華生此前就多番提出“二次股改”的概念。“第一次股改最主要沒有完成的任務是發行審批制度的市場化,10年多來發行、再融資等都受行政控制,因此需要二次股改解決這些問題。”
兩股改論證專家點贊
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次年證監會發布前述《通知》正式啟動股改;同年5月9日,三一重工(600031)、紫江企業(600210)、清華同方(600100)、金牛能源(000937,現冀中能源)首批公布改革方案。
彼時,投資者對股改怨言四起,認為股改帶來的隱性擴容壓力將使大盤繼續熊途。在股改實施后不久的2005年6月6日,上證指數一度擊穿1000點,最低探至998.23點,創下8年多來的新低。
2005年8月23日,《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發布,11天后,證監會即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股改進入全面鋪開階段。
據劉俊海回憶,在《辦法》出臺前的2005年8月25日,其應證監會之邀參加由時任證監會主席尚福林主持的專家論證會,并就股改的法理基礎發表看法。與會專家還有王保樹、吳曉求[微博]、華生、林義相[微博]和左曉蕾[微博]等。”
Wind數據顯示,2005年-2014年,共計1336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改預案。其中,2005年有367家,2006年則多達858家,2007年和2008年分別為68家和21家,剩余23家則在此后陸續公布,S*ST金荔則因退市停止實施股改。
這些參與股改的公司選擇的方式集中在送股和派現,少數則配以資產重組、注資、縮股、權證、認沽權利、回購等,他們最終通過讓渡利益的方式,獲得了股票流通權。
隨著大部分上市公司2006年完成股改,A股也走出低谷。
2006年4月29日正值股改一周年,滬指收于1440.22點,較一年前的998.23點大漲44.28%;2007年10月16日,滬指更是創下6124.04點的歷史記錄,較30個月前飚漲513.5%。
回顧十年前那場改革,劉俊海表示,股改“為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激活鋪平了道路,值得充分肯定。期間的非流通股股東給流通股股東給付對價是有法律依據的。回過頭來看,我認為是成功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市場效果是統一的。”
華生也認為,“股改明確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產權關系,否則中國股市和世界股市不一樣。現在也沒人回過頭說流通股、非流通股有哪些問題沒有解決,這說明當時的股改總體是很成功的。”
盡管如此,另一個不爭的事實卻是,“三高”、財務造假成風、信息披露違規等糾纏A股市場多年的頑疾卻并未因股改而得以治愈。
建言未完成清單
在華生看來,總體成功的股改的確也難免有些遺憾,為此他也多番提出“二次股改”的概念。
“二次股改就是發審制度的市場化。過去10多年,發行、再融資等市場化問題仍受行政控制。”華生說。
對于年內即將實施的注冊制會否解決發審制度市場化問題,華生顯得有些信心不足。
“現在說的注冊制好像是向著市場化發展,但從監管層的表述看也沒說不審查,另外也要控制節奏。注冊制內容還沒有出臺,目前搞不清楚”他說。
劉俊海也指出,“雖然股權分置改革取得了根本性突破,但還遠未成功。”
“通過股改非流通股國有股東獲得流通權后,基本沒有行使。當時我希望是國有非流通股流通后,慢慢改變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現在看并沒有改變。”劉俊海說,第二個方面是公司治理,特別是董事會的獨立性、獨立董事的有效性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的有效性還存在名不副實的問題。
對于上述兩大問題的解決,劉俊海認為,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的核心內容,但2013年12月修訂的主要內容是注冊資本制度,并沒有充實公司治理制度方面的內容。
劉俊海因此不是,從頂層設計考慮,希望證券法修改的下一步也啟動公司法的修改,以升級公司治理特別是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強化董事與高管的誠信義務,讓獨立董事不再是“花瓶”,讓監事會制度不再疲軟。
(記者郵箱:2464795425@qq.com)(編輯 鄭世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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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詞: 宏觀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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