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杜艷
醞釀彌久后,9月4日下午,外匯局發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要求于9月18日之前反饋完畢。
受此利好刺激,港股在當天下午約3點10分,突然爆升,并突破二萬大關,升幅擴大至逾600點。
相較于2002年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新規定完善的內容主要涉及三方面:吸引中長期資金、便利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強化資金匯兌管理與統計監測等。
五大“利好”
新規共分6章,進一步明確了中國對QFII投資實行總額管理并鼓勵中長期投資的政策原則,并釋放了五大利好。
最大的利好在于放寬單家投資上限和延長鎖定期。
意見稿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2000萬美元,累計不得高于等值10億美元。取消了原暫行辦法中“單個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不得低于等值五千萬美元的人民幣”的規定,上限亦由8億美元提高到10億美元。
另外,養老基金、保險基金、開放式中國基金等中長期QFII機構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由此前的1年縮短至3個月,其他機構投資者的本金鎖定期設定為1年;為確保額度申請人和使用人一致,對于違反規定轉讓或者轉賣投資額度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明確了處罰原則。
另一重利好在于分賬管理。
新意見稿稱,允許QFII機構為自有資金和符合條件的客戶資金及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分別開立賬戶,并禁止不同性質的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此項修正意在保護QFII客戶資產安全性和獨立性。
第三重利好在于,便捷了資金匯出入管理。
為便于QFII機構投資運作,適應開放式基金的運作特點,允許QFII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在投資本金鎖定期結束后,將每月申購和贖回釓差凈額匯入或匯出,并明確了開放式中國基金的額度管理原則。
第四重利好在于,簡政放權,簡化審批流程。
本著外匯局簡政放權的外匯管理改革思路,本次意見稿規范和簡化了審批的程序和手續,合并了批準投資額度與賬戶開立的審批環節。明確了QFII本金、收益匯出的程序。尤為突出的是,大量簡化了有關申請材料,將投資收益匯出和開放式中國基金的資金匯出入審核權下放到QFII托管人所在地外匯分局。
第五重利好是,強化了QFII資金匯兌管理能力。
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QFII投資涉及到資金匯兌報告制度,增加了QFII托管人所在地外匯分局部分日常管理職能,強調了QFII機構及其托管人履行各自報告職責的要求,并明晰了違規行處的處罰原則和依據。
300億美元規模不變
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強調,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然保留了根據中國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國際收支狀況等,對QFII投資額度限額和資金匯出入安排的權利。
QFII制度在中國試行始于2002年。是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一步,同時也是加快資本項目開放一項措施。2002年,證監會、人民銀行、外匯局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大型外資機構在批準額度內投資于國內市場的股票、債券及基金。試行三年后,外匯局部門出臺了相關的配套措施,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了相對完善的QFII監管框架。
2006年,根據前期試點情況,證監會、央行、外匯局公布經過對暫行辦法的修訂完善,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與此同時,相關外匯管理辦法進入修訂期。
2008年,本來擬定出臺的本次征求意見稿,由于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尚未出臺而順延至今。
QFII的投資額度伴隨著證券市場實力增強而水漲船高,由最初的40億美元,上調到100億美元,至目前的300億美元。
外匯局資本項目司相關負責人透露,迄今已經申請的QFII機構多達87家,已批準額度達到150多億美元,每家配額從5000萬美元到8億美元不等。
該負責人說,本次擬定的新規對于加強QFII管理具有積極的意義。首先,有利于防范風險,可以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監管檢查;其次,有利于對現有QFII規范管理;再次,可以推進中國資本項目和資本市場的有序開放;四是,可以簡化審批。
對于新意見稿,摩根大通中國證券與大宗商品主席、董事總經理李晶認為,中國政府已經認識到外國機構投資者更多參與國內股票市場對其帶來的穩定效應,盡管QFII投資者的總持股量僅占A股市場的一小部分,但上述規定的放松(及可能加速審批部分)可能意味著中國政府試圖努力穩定國內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