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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權證發行上市監管制度研究與設計(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9日 05:5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權證的信息披露制度

  權證的信息披露在遵循市場三公原則的基礎上,又因為其衍生產品的特點而有所不同。具體而言,對于股本權證,發行人在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同時,也應同時履行權證信息披露義務;對于備兌權證,發行人對自身情況的信息披露則應主要關注自身履約能力的風險披露,而不用像上市公司一樣披露自身的全部信息。

  從權證信息披露的文件形式看,包括發行上市階段的發行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上市后的定期報告(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有的地區還要求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從權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看,主要包括:(1)權證發行上市情況的信息披露;(2)有關標的證券的信息披露;(3)權證交易信息的披露;(4)發行人情況的信息披露。

  (一)權證發行上市情況的披露

  權證發行上市情況的披露主要通過發行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完成。上述文件除了披露所發行上市權證的基本條款外,還應重點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的風險因素。

  (二)有關標的證券的信息披露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發行人應披露以下內容:(1)有關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董事會秘書、聯系電話、傳真等;(2)標的股票價格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價及各月份收盤價;(3)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

  標的證券為基金等其他證券品種的,發行人應披露標的證券的價格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價及各月份收盤價。

  (三)權證交易信息的披露

  1、權證流通份額信息披露。權證流通規模越小,價格波動風險越大。如果投資者在美式權證存續期內陸續行權,那么有可能使權證流通數量不斷縮小,權證價格扭曲和價格操縱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我們建議:交易所應及時公布權證的流通數量,供投資者參考。

  2、權證交易異常波動信息披露。當權證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時,權證發行人應向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對權證交易異常波動提出合理解釋,以及是否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申明。常見的異常波動包括權證交易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或跌幅限制的情況以及權證交易價格走勢出現連續三個交易日同向變動,與此同時標的證券價格走勢連續三個交易日反向變動等情況。

  3、持有權證數量信息披露。對投資者持有權證數量的信息披露一方面是為了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與上市公司兼并收購法規相銜接。參考證券法的有關原則和規定:

  (1)投資者持有對應相同標的證券的同種權證達到該權證已上市數量10%時,投資者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持有已上市的對應相同標的證券的同種權證達到10%后,其所持權證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同樣應履行上述義務。

  (2)標的證券為股票的實券交割方式認購權證,在行權有效期內,投資者所持權證的可認購股票數,與所持標的股票的合計數,達到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等信息披露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調整的信息披露。標的股票因配股、增發、送股、派發紅利、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發行人股份變動的,應根據情況調整行權價格或者是行權比例。行權價格、行權比例的調整原則及方式應事先約定并公開披露。

  (四)發行人情況的信息披露

  發行人發行無抵押備兌權證的,在其所發行權證存續期內,發行人應就其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的重大變化,或涉及的重大訴訟、合并、分立等情況,及時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的重大變化是指:(1)發行人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導致其凈資產值低于最低保障限度的事項;(2)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3)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4)發行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5)發行人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等。

  發行人如果發行的是股本權證或無抵押備兌權證,則在權證存續期間還應披露其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且重點披露關系到發行人履約能力的有關信息。

  六大風險控制措施

  (一)保密義務

  臺灣地區曾經發生事先散布、發布權證消息,引發權證概念股上漲,之后又取消發行進而獲得股市波動異常收益的案例。為防止因權證發行信息提前泄露可能導致標的股票價格的大幅波動,各國(地區)證券法規普遍對權證發行信息保密作出了規定,如要求發行人應承諾在發行說明書披露前保守秘密,并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謀取利益等。

  (二)避險與履約保障

  各國(地區)證券法規普遍規定,如發行人發行的備兌權證是有抵押的或是部分有抵押的,發行人必須將相關標的證券或資產作為抵押物,由代表該備兌權證持有人的獨立受托人負責保管。結合我國證券市場慣例,我們建議托管人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擔任。

  如發行人發行的是無抵押的備兌權證,則發行人必須在交易所設立專戶作為發行權證之后建立避險部位及投資者將來要求履約時作為履約專戶之用。為保障投資人利益,發行人應在權證上市前,依其所取得的信用評級向交易所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標的證券買賣限制及報告制度

  在防止發行人通過買賣標的證券來操縱權證價格,以及防止履約賬戶出現空頭頭寸方面,臺灣證券交易所的經驗主要包括:

  (1)發行人自營部門于備兌權證核準發行后一個月內及到期前一個月內,除了基于風險沖銷需求及監管部門或交易所另為規定的之外,不得自行買賣該標的證券;

  (2)發行人應按月將前一月份其自營部門自行買賣所發行權證的標的證券的相關資料報告交易所;

  (3)發行人應于權證存續期間每日上網申報權證預計避險部位與實際避險部位等信息。發行人申報的預計避險部位與實際避險部位連續3個營業日,或最近6個營業日內有3個營業日差異逾正負20%時,發行人應說明原因。若差異超過50%,交易所有權強制發行人執行避險沖銷策略。

  (四)漲跌幅制度與停牌制度

  標的證券有漲跌幅限制,權證一般也應有漲跌幅限制。實行與標的股票股價漲跌幅限制相適應的權證價格波動限制,可以防止權證價格過度波動。當標的股票因信息披露、異常波動等原因發生停牌時,權證交易也應相應停牌。

  當然,出于維護市場秩序的考慮,交易所可保留對權證交易單獨停牌的權力。

  (五)自動行權機制和行權期提示

  由于權證產品對投資者還很陌生,為更好的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建議引入自動行權機制。采用現金交割方式的權證,發行人應提供自動行權機制,即發行人承諾,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即使權證持有人未行權,發行人也將履行權證義務。

  對于采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的權證,代為辦理權證行權的本所會員應按約定在權證期滿前的5個交易日向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提示行權期即將屆滿或按事先約定代為行權。

  (六)違規處理

  各國(地區)一般都建立了發行人違反權證發行上市制度的處罰條例,根據國際成熟市場的經驗及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我們建議應在刑法和證券法中增加與權證的銜接規定。

  結合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和權限,我們建議交易所對權證發行上市的管理可以采取資格罰、名譽罰和財產罰相結合的方式,也就是針對不同違規情況,對責任人處以取消相關資格、設置權限、公開譴責或現金處罰等措施。

  權證發行上市監管制度的概念及其設計原則

  權證發行、上市監管制度是指政府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規范權證發行、上市行為與過程的一系列規則及制度安排,其目標在于克服各種市場缺陷,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利益,維護市場的公平、透明與效率,促進市場機制的運行和市場功能的發揮。

  在具體研究過程中,我們遵循如下一些原則:

  (1) 借鑒國際通用模式

  權證是最基礎性的金融衍生產品之一,目前全球大部分證券交易所均已推出權證產品,并有與之適應的發行上市監管制度。借鑒國際通用模式和成功經驗是我國權證發行、上市監管制度適應實踐需要的重要保障;

  (2)將國際通用模式與中國特定的市場環境相結合

  作為一個新興加轉軌的證券市場,我國證券市場具有獨特的法律環境、市場環境和運行機制。因此權證發行、上市監管制度設計必須將國際通用模式與中國特定市場環境相結合;

  (3)從歷史經驗中吸取教訓

  我國證券市場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曾推出過認股權證,但由于各種因素制約而未能繼續發展。從歷史教訓中汲取經驗,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設計制度以防范權證運作風險。

  課題協調人

  上海證券交易所 范志鵬

  課題研究員

  繆恒生 陳曉升 楊國平 馬駿

  作者: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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