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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對全球資產管理市場形成了顯著的沖擊。隨著危機的不斷深入,監管當局、金融機構以及個人投資者,都應當認真反思資產管理行業未來的發展
香港雷曼迷你債券風波起因
雷曼迷你債券(Minibond Series)是指由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太平洋國際金融公司為發行人、以雷曼亞洲投資有限公司為安排人、以雷曼特殊金融公司為掉期交易對手、以雷曼控股公司為掉期交易擔保人,面向零售投資者發行的一系列信貸掛鉤票據的總和。其本質屬于一種結構性債務工具。與普通債券到期還本付息有所不同,雷曼迷你債券息票金額及/或最終支付金額會受到一家或一組掛鉤公司所發生的"信貸事件"及其他因素影響。香港證監會公布的信息顯示,截至2008年9月30日,香港市場發售的與雷曼相關的未到期非上市零售結構性票據金額約為156.43億港元,占香港市場所有未到期的非上市零售結構性產品總金額(約為831.7億港元)的18.8%,涉及的投資者超過4萬人,產品分銷商包括3家證券公司和21家銀行。此外,迷你債券在中國臺灣、中國澳門、新加坡亦有銷售。
香港雷曼迷你債券事件,起于中銀香港、東亞銀行、花旗銀行等20家銀行在銷售與雷曼兄弟公司相關的結構性產品的過程中,涉嫌向部分香港投資者作出失實陳述,或者向不能承擔高風險的投資者進行了銷售,使部分投資者以為雷曼迷你債券和普通債券一樣屬于低風險投資。2008年9月,雷曼兄弟公司在金融海嘯中破產,使迷你債券發行人失去了掉期合約的交易對手(雷曼公司),導致此類產品合約終止并需平倉,其直接后果是要變賣債務抵押證券,用以償還投資者的投資。由于債務抵押證券(目前風險和估價不詳)價格因金融風暴可能嚴重縮水,雷曼迷你債券投資人可能面臨巨額損失風險。部分雷曼迷你債券投資者認為銷售這一產品的銀行存在誤導投資者的行為,要求銀行退回本金。
香港金融監管部門處理危機的基本原則
迷你債券的風險爆發后,香港監管當局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應急措施:與政府相關部門及立法會之間保持緊密的信息溝通與協調,果斷對雷曼在港經營機構采取限制措施,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事件最新進展情況,責成有關各方(主要指受托人和分銷商)組織人員接受投資者投訴、查詢及對不當銷售行為進行內部調查,針對分銷商的不當銷售指控展開調查等。盡管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的處置進程因為被少數政治團體刻意政治化而受到阻撓,但是香港監管機構在應對過程中始終較好地遵循了危機處理的基本原則。
首先,將維護市場穩定和保護投資者利益放在首要地位
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在雷曼宣布申請破產保護的次日(2008年9月16日),香港證監會于對雷曼在香港運營的四家公司發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有限公司處理客戶及公司的資產并且不得將公司款項轉出公司。與此同時,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開市前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在證券及股票期權市場的交易權利,并宣布該公司為失責人士。當日收市后,隨即又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期貨亞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權利、連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權利及期權結算所的參與者資格。
其次,加強信息披露和投資者溝通
雷曼兄弟宣布破產保護后,香港證監會與雷曼各香港公司主要負責人緊急會面、要求該公司采取措施保護投資者,并做好信息發布和投資者服務工作。隨后,迷你債券的安排人--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有限公司于9月17日向迷你債券的持有人和分銷商發出新聞通稿和信函,宣布暫停為雷曼公司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提供二級市場報價或流動性,同時對投資者關心的問題作出了回應。
香港證監會迅速與持有雷曼產品的相關資產的受托人團體接觸,要求有關受托人確認已妥善分隔有關資產,并保證為投資者的最佳利益行事。隨后,迷你債券的受托人--匯豐銀行向迷你債券持有人就常見問題發布了有關參考資料,同時委任法律顧問,就迷你債券違約或提早贖回的選擇向其提供專業意見。
香港監管當局敦促分銷商和受托人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的投訴,提醒所有參與分銷零售結構性票據及信貸掛鉤票據的受規管人士應更積極地回應投資者的關注,認真履行對投資者的責任。同時,提醒中介人士有責任為客戶提供合適的產品。迷你債券風險爆發以來,分銷商和受托人均積極采取行動與投資人溝通事件最近進展,而個別分銷商已陸續開展與受雷曼事件影響的相關客戶個案(特別是缺乏相關投資經驗的長者客戶)進行和解。
此外,為維護市場穩定運行,香港監管當局幾乎每天均向市場發布新聞稿,通報迷你債券事件的最新進展。據初步統計,香港證監會在"雷曼事件"發生后的8天時間里就向市場發布了9篇新聞稿;香港金管局也通過新聞稿的形式積極回應投資者關注的事項。與此同時,香港證監會和香港金管局均開通投資者投訴電話接受投訴,在網站上設置"雷曼事件"專欄用于通報在香港銷售的雷曼相關投資產品的最新情況,同時于9月20日與迷你債券的持有人進行了會面,積極了解投資者的訴求。香港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與財政司司長則通過新聞公報、傳媒談話及立法會動議辯論的形式向投資者做出了回應。
再次,及時就投訴展開調查以增強市場對監管體系的信心
香港監管機構于9月24日宣布對迷你債券涉及不當銷售手法的投訴展開調查。其中,香港證監會將審查三名香港證監會持牌分銷商在發售與雷曼兄弟相關的零售結構性票據時的操守,并對每種迷你債券的發行商及其顧問在提交銷售章程和推廣材料時的信息披露展開查證。香港金管局則對參與銷售與雷曼兄弟相關的零售結構性產品的21家銀行的操守進行調查。11月14日,香港立法會根據《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決定調查雷曼迷你債券事件。按照有關規定,立法會可行使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的權限,傳召任何人到立法會或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而傳召對象可能包括銀行高層及負責銷售職員,傳喚并查問官員及銀行代表。
處置措施仍然存在爭議之處
由上面可以看出,迷你債券事件發生后,香港監管當局及有關各方對事件作出了快速的反應,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為目標,積極主動地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這些措施雖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事件仍陷入到僵局。根據業內人士的分析,其中的原因是部分機構的表態以及少數人士刻意推動事件的政治化,使投資者對收回全部本金抱有較高的預期。此外,雖然銀行業積極籌劃債券回購,但是市場環境的持續低迷將會使抵押品面臨較大的損失,而且香港立法會的調查也將對銀行業的回購行動形成影響。
另外,在事件處理的措施選擇方面應當更為尊重市場,尊重專業的判斷。如果在沒有充分評估現實情況和市場影響的情況下,匆忙提出促使銀行回購的建議,短期內也許能緩解燃眉之急,但是在長期內卻可能會對投資者和市場機構產生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此次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的起因在于向不適當的投資者銷售結構性債券,因而解決問題應該集中在對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進行分類處理,而不是簡單地由銀行來回購已經售出的債券。在金融市場動蕩、投資者信心崩潰和流動性缺失的市場環境中,目前抵押品的市場價值已大幅縮水且缺乏流動性,即使銀行進行回購,估值也將遠低于投資本金,甚至可能為零。屆時出現損失的幅度將是部分投資者所不能夠承受的,可能會進一步引發沖突。在這一點上,新加坡監管機構的處置手法就相對平穩得多,市場沖擊也相對較小。
還有部分業內人士認為,在這次雷曼迷你債券風波中,監管機構和銀行業的反應有些矯枉過正。香港金管局甚至在研究是否應該禁止銀行銷售零售投資產品,而實際上銀行業幾乎全面停止銷售新的結構性產品,致使2008年最后幾個月香港基金管理公司基本沒有新產品認購,卻出現資金大量凈贖回現象。過去香港基金業十分依賴香港銀行系統的銷售渠道和財富管理功能,雷曼迷債事件發生后,香港的銀行顯然在銷售基金方面采取了保守和謹慎的態度,投資者也不再像原來那樣信任銀行的產品推銷,這樣的情況持續下去將對香港的金融業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