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今日(10月18日)就《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第三階段的開放措施達成協議。
其中中港在《安排》第三階段亦已商定了261項產品的原產地規則;絕大部分的商定原產地規則,基本上與《安排》第一和第二階段所采用的寬松規則相若。
在《安排》第一、二及三階段下,內地與香港已商訂1,369項產品的《安排》原產地規則,至於目前仍未商訂原產地規則的產品,雙方同意在2005年之后會每年兩次,而不是《安排》第二和第三階段所定的每年一次,共同商定其原產地規則;這項措施讓有意申請的制造商享有更大的靈活性。
內地亦同意修改現有原產地規則,免除香港品牌手表的30%從價百分比規定,是項修訂有助香港鐘表業的進一步發展。
服務貿易方面,根據《安排》第三階段,共有23項開放措施,涵蓋10個范疇,即法律、會計、視聽、建筑、分銷、銀行、證券、旅游、運輸及個體工商戶。
舉例而言,內地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興建和經營多間電影院,以及降低在內地設立旅行社的最低營業額規定。
內地亦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同一省份不同城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以及允許在內地執業法律服務的香港居民同時受聘於內地以外的律師事務所。
各項市場開放措施會由2006年1月1日起生效,而內地也會視乎情況擬訂和公布所需的實施規則和規例。
其中一項措施,是內地在今年年初因應美國和歐盟實施特別保障措施而徵收的出口關稅,不再適用於在外發加工措施下屬香港原產的紡織及成衣產品;這項豁免出口關稅的措施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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