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再次檢討上市規則 增發新股上限可能收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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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8日 07:51 中國證券報 | |||||||||
記者 黃立鋒 深圳報道 據香港市場消息,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在昨日舉行的季度政策會議上,就保薦人資格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增發20%新股等《上市規則》有關條款及創業板角色進行了檢討,進一步厘清保薦人資格相關規定,及收緊上市公司增發新股規則。
建行保薦人獨立性曾受質疑 目前正在招股的建行,在第一次實驗性聆訊時,其保薦人摩根士丹利、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和建銀國際的獨立性曾遭到港交所上市委員會部分成員質疑,認為建行需要增加一個獨立保薦人。 上市委員會的質疑在于,建行大股東和大摩分別持有中金42.5%和35%股權,建銀投資也是建行大股東旗下子公司,加之建行大股東現在持有的中金公司和建銀投資的股權此前都是由建行持有,三家保薦人實際上與建行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然而,按照港交所去年修訂的《上市規則》,所有申請上市的企業,必須至少委任一名獨立保薦人;而所謂獨立保薦人不能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保薦上市企業已發行股本5%以上權益(不包括因包銷而增加的權益),同時,獨立保薦人持有權益的實際價值也不能超過保薦人15%以上資產凈值。 因此,就建行個案而言,并非保薦人大摩、中金和建銀投資持有過多建行權益,而是建行曾經持有保薦人權益,彼此之間關系過于密切,故就《上市規則》本身而言,并不能說建行保薦人不具備獨立性,這也是為什么建行最終無須增聘額外的獨立保薦人也能通過上市聆訊的緣故,資深市場人士向記者表示。 盡管如此,但在其他國有銀行也紛紛準備赴港上市,且競相引進投資銀行作為戰略投資者的背景下,這一個案也引起了港交所的警惕,上市委員會希望能夠對有關規則條文作更為清晰的詮釋,避免日后不同解讀,影響企業申請上市。 增發新股上限可能收緊 按照港交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若需發行新股,必須在股東周年大會尋求獲得增發的一般授權,而增發限額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的20%。 香港市場常見的情況是,上市公司在年度股東大會上,都會要求股東向董事會作出“一般授權”,容許公司每年增發不超過股本20%的新股,而無須召開特別股東大會通過。但自從東亞銀行(資訊 行情 論壇)(0023.HK)曾一度被股東否決有關增發20%新股議案后,市場開始關注這一現象,認為可能攤薄小股東權益。 對此,港交所董事兼網上評論員David Webb此前表示,目前的做法會攤薄小股東利益,可能會修改《上市規則》,將上限由20%減至5%。而香港基金界及機構投資者也普遍贊成降低發行新股比例。種種情形表明,上市委員會昨日會議達成一致收緊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比例的可能性較大。 創業板集資能力低下 由于種種原因,港交所創業板在進入創立之后的第三個年頭開始,無論是新上市企業,還是交投量或者上市后集資,都走上了下坡路。 近來,包括鄭州燃氣(資訊 行情 論壇)(8099.HK)、北京物美(資訊 行情 論壇)(8277.HK)、安德利果汁(資訊 行情 論壇)(8259.HK)和百江燃氣(8132.HK)等在內的多家創業板企業紛紛表示欲轉往主板。而港交所在此前對市場進行的非正式咨詢中,據悉,部分市場人士甚至表示,創業板沒有存在的必要。 對此,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委員、大福證券(資訊 行情 論壇)董事總經理黃紹開表示,創業板集資能力弱是企業外逃最為主要的原因,港交所正在對創業板角色進行內部檢討,目前并無既定立場,估計將于今年底明年初推出有關正式咨詢文件。顯然,上市委員會昨日的討論依然不過是內部的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