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股東有權請求股份回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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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7日 10:33 證券時報 | |||||||||
□宋一欣 目前正在進行的股權分置改革中,有關管理辦法規定,股改動議應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或由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在實踐中,由于少數異議非流通股股東不同意或難以找到,便出現代為墊付對價的做法;而相關股東會議表決,有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
目前,我國現行《公司法》對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沒有作出規定,不過《公司法》第106條、第107條沒有對這一制度禁止,但第149條對公司回購股份卻作了限制,故此筆者認為,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應當加以梳理與明確規定,股權分置改革也應當引入這一制度。一直爭論至今的“鄭百文重組案”,核心的缺陷就是缺少這一制度,控股股東的好方案并不能彌補這一制度缺失帶來的不公平性。而這一制度在境外的公司法中均有十分明確規定。1994年國務院證券委與體改委頒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明確規定了這一制度,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也提到公司合并、分立時應保護異議的少數股東。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是指公司股東大會在作出對公司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決議時,對該決議的通過持有異議的股東,享受請求公司或其他股東以一定價格收購所持股份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異議股東的異議權、股份評估請求權、解約補償權、收購回購請求權、公司退出權等。這里所謂的對公司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公司的合并、分立、收購、章程修改、資產出售與拍賣、資產抵押與質押、重組、清算等重大情況,筆者認為,股改也應當屬重大情況的范疇。 建立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是基于投資者購股對公司利益的期待,是基于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和公司效率提高的需要,也有利于激勵少數股東通過行權關心公司事務和監督控股股東、管理層,它是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有力武器。 異議股東行權的一般程序為:根據表決事項提出異議請求權決定;公司對通過的決議負有通知義務,并提供經估算后股份公平價格;異議股東對此價格可以提出異議,并要求司法估價;股份回購價款結算與異議股份的注銷。異議股東行使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后,在一般情況下不得再尋求其他救濟措施,具有排他性,但行使這一權利,需要顧及公司整體財務狀況與公司債權人利益。股東也應在章程中約定: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失效情形與轉讓限制;公司回購股份義務的豁免與延遲;瑕疵出資股東的行權等。 (作者單位: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