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證監會擬禁包銷商新股掛牌前發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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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30日 10:02 財華社 | |||||||||
證監會昨日發表有關招股章程制度改革的諮詢文件,為加強投資者的保障,建議只在第二市場購入股份的投資者,亦可就招股書的失實內容向有關公司的董事甚至保薦人索償。 另外,建議亦禁止關連保薦人及包銷商,在刊發招股文件前發表書面研究報告,以免投資者經傳媒取得有關可能失實的內容,但容許以口述形式向機構投資者發放資料,若資料仍被傳媒報道,須在招股文件內作出評注及解釋。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歐陽長恩表示,相信機構性投資者有較高專業水平作判斷,不擔心會造成訊息發放不平衡的情況。 另外,為了加強投資者的保障,證監會建議除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外,保薦人須對招股文件負上民事及刑事負任,因為保薦人能進行盡職審查核實招股書內容的準確性,而他們與有關公司董事的利益關系密切。文件又建議,除了首次公開招股時認購有關股份的投資者外,第二市場的買家亦有權就招股文件內的錯誤陳述提出申索,不須舉證有否閱讀該招股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