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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派能源發展(00307-HK)公布,根據聯交所於11月17日的信函給公司,聯交所告知根據上市規則應用指引第17 ,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於10月18日屆滿,並且認為公司於9月29日提交的復牌建議不可行;以及聯交所上市部決定根據上市規則應用指引第17項,將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信函,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將於公告日(預計為11月29日)開始,並於六個月后(預計為2018年5月28日)屆滿。公司須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屆滿前至少十個營業日(即2018年5月10日)向上市部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
可行的復牌建議需:(證明公司具備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之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的要求;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及解決核數師所提出的關注事項;以及撤銷或擱置針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清盤呈請,及免除臨時清盤人的職務。
聯交所可能會根據情況修訂上述條件及/或施加其他復牌條件。倘公司未能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前遞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取消。在考慮法律及專業意見后,公司決定跟據上市條例第2B項,已於2017年11月28日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遞交有關上市部對分司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的決定之復審之書面申請。
(責任編輯:f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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