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9月11日下午消息 2008年中信泰富外匯投資失利導致巨額虧損一案,事隔六年后終于進入法律程序。香港證監會[微博]今日宣布,已分別在原訟法庭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剛剛在港整體上市的中國中信(00267-HK),以及前中信泰富高層榮智健、范鴻齡等五人展開法律程序和研訊程序。證監會指出,中信及該五名董事須為外匯巨虧事件負上法律責任,賠償共約4500名中信泰富投資者。
剛剛上市交易了8個交易日的中國中信對于取代子公司中信泰富成為事件的責任方,至發稿前仍拒絕評論,但透露今日稍后或發出正式回應。
香港證監會今天公布,今天已對中國中信及其五名前執行董事展開法律程序和研訊程序。他們分別是主席榮智健丶董事總經理范鴻齡丶副董事總經理張立憲和李松興及執行董事周志賢。證監會指,中信及該五名董事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在2008年就中信的杠桿式外滙合約投資的巨額虧損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財務狀況資料。
中信泰富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為了對沖澳洲鐵礦項目面對的貨幣風險而訂立的多份杠桿式外匯合約出現巨額虧損逾155億港元。不過,公司2008年9月12日刊發了一份載有關於其財務狀況的通函稱,“就董事所知,本集團自2007年12月31日……以來的財務或交易狀況概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
然而,公司在2008年10月20日發出的一份市場公告內則披露,因早前為調控其澳洲鐵礦項目面對的貨幣風險所訂立的多份杠桿式外滙合約而蒙受巨額已變現虧損及按公平價定值的虧損。該盈利警告顯示,中信在2008年9月7日,也就是在刊發被指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的該通函之前,就已察覺到該等合約帶來的潛在風險。
證監會認為,中信泰富在2008年9月12日刊發的通函,“載有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前中信泰富及該五名董事,其實已在通函刊發前得知由杠桿式外滙合約所引致的巨大財務負面影響。因此,中信及該五名董事須就刊發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的通函負上法律責任。
證監會指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原訟法庭頒發命令,中信及該五名前高層,應當令在2008年9月12日收市后及在2008年10月20日盈利警告發出日期前購入中信股份的投資者,回復至他們進行交易前的狀況,或就他們的損失得到賠償。
中信股份在2008年10月20日發出盈利警告前暫停買賣,當時股價為14.52港元;中信股份在2008年10月21日恢復買賣,當日收市價僅為6.52港元,下跌了55%。
證監會指出,正在尋求原訟法庭頒發回復原狀令或賠償令,以使涉及事件的約4500名投資者得到賠償。證監會也正尋求審裁處對中信及該五名董事施加制裁。
事件的調查已經歷6年,其民事訴訟期將在今年10月屆滿。在2008年事件后成立的“中信泰富小股東關注組”數月前曾批評警方、證監會等機構對事件的調查過慢。
據悉,對于賠償投資須予支付的金額,還要待確定法律責任后,再由原訟法庭作出評估。
這一案例將為如何計算把“曾經在受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影響的市場進行買賣的股東回復至原狀”的所需金額,確立重要先例。(新浪財經彭琳發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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