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本公司第二大股東武漢上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書面臨時提案, 按照《上市公 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將其內容公告如下:
    武漢上行科技有限公司關于對浙江信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進行部分修改的臨時提案
    本公司持有浙江信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40830700股,占總股本的23%, 按照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公司提出 如下臨時提案提交信聯股份2001年度股東大會表決:
    浙江信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于2002年1月4日審議通過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 案,該議案將提交該公司200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詳見2002年1月9日《中國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其中“第4.另外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第三十九條進行修改, 本條修改為:第三十九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 股份進行質押(包括一次性質押和多次質押累計達到5%股份的股東)之前, 應向公 司作出書面報告,獲得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同意之前,不得進行質押。違反以上規定, 視為未授權,質押無效。”
    現將該條修改為“第三十九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非流通股 股東, 在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或轉讓(包括一次性質押或轉讓和多次質押或轉 讓累計達到5%股份)之前,應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獲得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同意之 前,不得進行質押或轉讓。違反以上規定,視為未授權,質押或轉讓無效”。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