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原告金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本公司為第一被告湖北?廣網絡有限責任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中的1800萬元及利息4946652.00元(計算至2004年12月6日,此后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付款利率計算)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15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司在2004年12月30日《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上進行了公告。現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本公司對第一被告應返還原告的借款本金1800萬元及利息2839392元(計算至2004年12月6日,此后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付款利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等案件若有下一步的進展,公司將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截止本報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事項。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聯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