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手工業合作社聯合社訴公司財產權屬糾紛一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該事項公司已于2004年8月1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進行了披露。因不服判決,公司日前已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該院已受理,案號為(2004)浙民二終字第204號。據傳票,其開庭時間為2004年10月25日。
    二、原告金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本公司為第一被告湖北廣網絡有限責任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中的3200萬元及利息2693968.70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2004)金中民二初字第91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司在2004年7月8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進行了公告。現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本公司對第一被告應返還原告的借款本金3200萬元和利息2693968.70(計算至2004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約定計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已在本年度對上述擔保計提了34693968.70元的預計負債。
    該等案件若有下一步進展情況,公司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20日